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宁波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14-03-25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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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拆除工程施工行为,确保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拆除工程范围及相关主体职责
    (一)本通知所称拆除工程,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的房屋拆除工程。宁波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管办)受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指导全市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二)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拆除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拆除工程施工企业是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直接责任主体。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拆除工程安全施工。
    二、规范拆除工程发包行为
    (四)发包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或爆破与拆除工程(限非爆破拆除)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并在发包合同中与施工企业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五)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申请和拆除工程管理部门推荐,按照企业的资质等级、业绩、信用记录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名录。拆除工程发包应当使用已公布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名录。
    (六)拆除工程应当以工程施工方式发包,原则上不以旧材料拍卖方式发包。工程费用包括监理费、围护费、施工费、渣土清运费等,施工费中应单列文明施工经费,保障拆除工程文明施工。工程费用列入征收成本。除钢结构建筑外,房屋旧材料原则上不作回收。
    三、建立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制度
    (七)施工企业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拆除工程所在地拆除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拆除工程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进行拆除施工。拆除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市征管办。
    (八)施工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填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建筑拆除施工备案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房屋征收决定;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5.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尘、降噪、减震和保洁等文明施工措施,同时附拆除工程承发包合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和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明等资料。
    四、规范拆除工程施工行为
    (九)拆除工程可能涉及地上、地下管(杆)线的,发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公告,并在开工前召集管(杆)线业主单位、施工和现场安全管理等有关单位,召开施工协调会,对安全施工作业职责作出明确分工。管(杆)线业主单位要对管(杆)线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
    (十)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应根据拆除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委托监理的还应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
    对下列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应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筑、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筑、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施工方案论证会应当邀请拆除工程管理部门参加。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选取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的拆除工程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随机产生。
    (十一)拆除工程应当采用机械或爆破拆除的施工方式,文保建筑迁建等特殊的拆除工程可以采用人工施工方式。
    (十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应检查建筑内、外侧以及地上地下各类管线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的,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在建筑物内的人员撤离安置后方可施工。
    (十三)拆除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拆除工程施工安全。
    (十四)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施工产生扬尘时应不间断洒水,严格控制扬尘,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停止施工;同时应做好降噪、减震和保洁等文明施工措施,并在现场主要出入口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牌,载明施工概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拆除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伤亡事故,施工企业应立即做好抢险和救护工作,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按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隐瞒不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加强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十六)拆除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拆除工程安全监管体系。落实安全监管人员和经费,建立拆除工程备案管理制度,加强拆除工程施工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确保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十七)拆除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行政执法力度。对不具有规定资质进行拆除施工、未经备案擅自开工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相应责任;对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并按规定对施工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因违法、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