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14-04-23 17:5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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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适用全市,全文共8条,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主要是针对商品房销售中模糊规划用途,将规划办公性质的房屋当作“住宅”进行销售的行为进行规范,目的是让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规划用途有知情权。有些开发企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周边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进行宣传,增加销售卖点,有些在商品房项目交付时都未启动,有些甚至规划发生了变化,这些都容易引发纠纷,为此明确要求在广告中注明这些设施是否处于规划或者建设中。
  (二)《通知》第二条主要针对近期反应比较强烈的“学区房”的宣传进行规划,考虑到有些地方确实有教育需要,配套建设了学校或引进优质教育,像合肥那样完全禁止宣传也不尽合理,因此,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商议后,认为在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允许进行与学区有关广告内容宣传。对发文前已经进行过类似宣传的房地产项目,要求企业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报告,并做好业主的解释工作。
  (三)《通知》第三条主要针对售楼处信息公示不透明问题,提出要求在售楼处公示项目建设预售有关合法证件,楼盘明码标价等信息,这些原本已经实施,《通知》再次进行了重申。同时,为了避免开发企业刻意隐瞒项目内部和周边的不利因素,因此《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在售楼处对项目不利因素提示,但考虑到规划的变化,因此现阶段只能要求开发企业对项目内部(预售时规划总平面图已经确定)和周边现状的具体不利因素进行提示。楼书(套型图)与实际交付不一致的情况进行了规范。有些沙盘存在拉大楼间距等情况误导购房者,因此《通知》明确售楼处沙盘模型和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比例保持基本一致,对特殊层次、特殊结构的房屋销售时开发企业应当重点提醒购房者,并作出书面约定。
  (四)《通知》第四条针对近年来全装修和样板房反映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全装修样板房保留时间,样板房空间与对应房源应当一致的要求,装修合同应当约定的基本内容。考虑到我市精装修商品房比例不高,因此,为了鼓励精装修,《通知》对全装修样板房和装修合同设定了要求底限。
  (五)《通知》第五条主要是强调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目前我市沿用省里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规定,住建部门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因此《通知》对资金监管工作再次予以强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提供报表和银行对账单,辖区住建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项目预售监管资金账户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六)《通知》第六条针对商品住房分期销售的问题进行了规范。考虑到目前房地产市场现状,一次性大批量开盘销售比较困难,因此,规定商品住房项目应按幢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分批申领预售许可的最低建筑面积和间隔时间,分期开发的应做到同步交付。
  (七)《通知》第七条重申了住建部关于在领取预售许可前,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规范认筹活动,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认筹有关协议中明确优惠条件、资金返还时间等内容。针对群发短信和骚扰电话进行房产推销问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推销行为。
  (八)《通知》第八条明确了各级住建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和相应的处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