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14-0009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预售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商品房广告宣传和预售有关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房地产广告管理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广告宣传和预售行为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广告宣传时,涉及的交通、商业、
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商品房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名词术语应与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内容相一致,不得混淆办公、商业、汽车库和住房之间的界限和概念,不得将“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等性质的房产误导为“住房”进行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
二、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项目须在取得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当年度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进行与学区有关广告内容宣传。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办理竣工备案的项目,如曾进行过指定学校或“名校”等与学区有关的广告内容宣传,应当与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并向购房人做好解释处理工作。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含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应当在售楼处(销售现场)做好信息公示,主要包括项目预售相关证件,楼盘明码标价、优惠措施等信息,同时,应提示项目内部及周边现状(<100m)的配电房、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加油站、铁路(地铁)、高架等信息,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建筑模型(沙盘)和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比例应保持基本一致。与楼书(套型图)不一致的特殊层次、特殊结构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提醒购房者,并作出书面约定。
四、样板房应当做到与对应在售房源面积、空间尺度、装修
标准基本一致,不属于交付标准的物件应在样板房中醒目位置进行标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设置在销售楼宇内的实景样板房。销售成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装修标准,约定主要装修材料和设施的品牌、档次,并保存真实有效的采购凭证,样板房必须保留至项目交付后60天以上。
五、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项目应当及时向辖区住建部门或房地产交易机构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报表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辖区住建部门或房地产交易机构应结合商品房项目销售情况,对报表、账单进行核查。
六、完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分批申领预售许可,每批次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批次申请间隔时间不少于2个月。商品住房项目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规模同步交付。
七、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销售代理)机构不得进行预售及预售内容广告宣传,不得在项目售楼处(销售现场)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认筹金”、“诚意金”、“存抵活动”等性质的资金。取得预售许可后开展“存抵”、“认筹”等活动,应当在有关协议中约定购房优惠的具体内容、资金返还时间等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销售代理)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不得向非购房意愿人拨打营销电话。
八、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大对商品房销售现场巡查和日常检查的力度。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管理,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审查备案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机构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广告宣传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辖区住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暂停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代章)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