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4-05-21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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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各有关部门:
  现将《2014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5月21日

2014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主题活动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巩固我市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成果,进一步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文明素质和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根据《2014年宁波市文明城市创建重点工作目标》和《浙江省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浙文明办〔2014〕8号)要求,现就2014年全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主题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围绕“文明施工”主题活动各项要求,继续深化职工文明素质提升行动、施工工地环境整治行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提升行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树标杆、学标杆”示范行动、文明施工“优胜杯”争创行动等五大行动,着力构建文明施工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展示城市文明形象,为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四连冠”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化职工文明素质提升行动。大力推进民工学校建设,加大“宁波市建筑业务工人员信息系统”和实名制管理制度推行力度,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全市建筑业企业民工学校组织机构、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着力提升施工现场务工人员教育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水平。在培训内容上,要以培育合格的建筑业产业工人和文明城市新市民为目标,整合岗前安全培训、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初级技能培训、思想政治教育、文明礼仪教育、职工维权教育,着力将民工学校打造成为推行企业文化、倡导文明和谐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不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同时,不定期开展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余生活,有条件的应组织开展文明施工志愿者活动,进一步提高务工人员的公民意识、责任意识,努力营造支持和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继续深化施工工地环境整治行动。要按照《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10〕238号)以及《宁波市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甬建发〔2013〕69号)要求,结合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建筑施工现场信用评价,继续开展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严格落实现场围挡设置、出场车辆冲洗等8个100%扬尘控制指标;全面执行《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优胜杯”评选标准》,进一步规范工地围挡、封闭管理、内部环境道路、材料堆放、噪声及渣土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要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的意见》(甬宣通〔2014〕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工地周边、沿线环境美化工作,认真做好工地围档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刊载内容占封闭围挡墙体面积的比例不少于30%。要建立健全长效保洁机制,积极配合保洁单位做好工地周边20米范围内保持工作。
  (三)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提升行动。一是加大《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应用力度,积极开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及工程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积极推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及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科技水平,进一步强化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动态监控,不断提高监管效能。三是全面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活动,按照《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创优夺杯活动的通知》(甬建发〔2011〕170号)等文件精神,建设各方主体要积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规模以上建筑工程全数创优夺杯活动,施工企业在规模以上建筑工程建设中“市标化工地”创出率不低于50%。
  (四)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树标杆、学标杆”示范行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适时召开“树标杆、学标杆”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会,组织企业开展学习、参观、观摩等活动,着力营造安全生产月的浓厚气氛,进一步提高广大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继续深化文明施工“优胜杯”争创行动。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施工人员要把文明施工争创活动与立功竞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你追我赶的争先创优局面。要以文明施工“优胜杯”争创活动为载体,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诚实守信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各地要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我委将在年底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考核评比,评选结果将作为文明标化工地、优胜企业评选的业绩材料,并与企业的信用记录挂钩。同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对照《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宁波市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和招投标代理构信用评价标准》要求,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体系,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做好工程建设从业主体资质、项目业绩、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公开工作,着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部署阶段(5月30日前)。
  1、制定2014年“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对今年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四连冠”及继续深化“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工作进行部署。
  (二)实施阶段(6月到9月)
  1、各地、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细分工作目标,制订实施方案;
  2、继续扎实推进施工现场信用评价制度,做好现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输入,进一步落实企业文明施工管理的主体责任;
  3、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树标杆、学标杆”示范行动现场观摩会;
  4、开展建筑施工扬尘综合整治,严格落实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各项应急处置,有效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5、督促指导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运用工地封闭围挡刊载“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
  6、积极开展“优胜杯”创建活动;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到10月)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部根据《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优胜杯”评选标准》、《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优胜杯”评选标准》、《浙江省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浙文明办〔2014〕8号)等相关文件和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各单位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督查;我委将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四)检查验收和总结提升阶段( 9月到11月)。
  1、对申报文明施工“优胜杯”的候选单位进行检查考核;
  2、总结活动开展的经验,提出新的目标与要求,把文明施工全面引向深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组织领导。在市文明办统一领导下,市住建委成立全市建筑行业“文明施工”主题活动领导小组,杨馥源同志任组长,成员由质安处、宣教处、法规处、城建处、审批处,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和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安处。
  (二)加强对“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统筹协调。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属地管理,认真履职,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全面落实工作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到一线指导督查,帮助施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切实为“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三)提高认识,严格落实。今年是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四连冠”决战之年,浙江省文明城市测评组将于6月至7月进行测评,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组将通过明查暗访,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以及生活区的环境及职工的各项保障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评分。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全面地、不折不扣地把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要求贯彻到实处。
  (四)突出重点,狠抓活动效果。各地、各单位要以继续深化“文明施工”主题活动为载体,突出关键环节和长效机制建设,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施工工地要严格落实“宁波市文明施工“优胜杯”共性标准”、“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优胜杯”评选标准”、《浙江省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浙文明办〔2014〕8号)等各项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提升工地“文明施工”的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确保在测评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五)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力度,对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扬尘污染严重的,必须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要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并进行重点监管,同时与评优评奖、信用评价、市场准入等相挂钩;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至市住建委,市住建委将依法核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依法建议省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三类人员”考核证书,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六)总结经验,广泛宣传。要大力宣传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进一步深化“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进展情况,挖掘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浓厚氛围。
今年的“文明施工”主题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应根据区域内工程数量,抓紧确定1-2个标杆工地,其中市三区(江东、江北、海曙)由市安质总站确定2-3个标杆工地,在6月5日前报我委,我委将适时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树标杆、学标杆”示范行动现场观摩活动。同时,为切实掌握活动开展情况,请各地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并于6月底前和10月20日前将半年度和全年总结报市住建委质安处(联系人:曹驰,联系电话及传真:87191022,邮箱:zhianchu@163.com)。

  附件:《浙江省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浙文明办〔2014〕8号)建筑工地环境测评内容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