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
今年以来,国内经济形势复杂严峻,工程款和人工工资拖欠风险加剧,欠薪现象由往年的阶段性高发转向常态化,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和非理性维权现象较为突出。同时,2016年元旦、春节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高峰也日益临近,为及早防范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拖欠、纠纷和信访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关于印发全省建筑业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建发〔2012〕254号)、《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5]429号)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地住建部门和市建管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把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作为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实践,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障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监管责任。要认真分析今年我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问题,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务工人员按时返乡过节,不发生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明确责任,强化落实,确保务工人员工资及时兑现
(一)明确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人工工资支付的管理责任。建设单位要保证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导致施工单位无力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建设单位要抓紧筹措资金,尽快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监督其专款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因建设单位招用无资质队伍、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务工人员工资拖欠或纠纷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明确总承包企业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的主体责任。各建筑业企业要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做到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时间清的“五清”目标。各建筑业企业不得挤占、挪用工程款,不得变相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不得以工程量未经核实签字为由拒发务工人员工资。要按照规定将工资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本人,严禁交给“包工头”或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发放。落实总承包企业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总责,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自查自纠情况(含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应按时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对其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落实监督、查验和管理责任。因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导致企业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要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和市建管处报告,并在第一时间积极筹措资金,预先支付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因总承包企业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等原因造成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建筑务工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各地住建部门和市建管处应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实现对建筑业劳务用工的有效监管,遏制非法用工和工程转包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断促进建筑业和谐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与人力社保、公安、信访、总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密切配合人力社保等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欠薪突发事件,并加大对拖欠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三、全面排查,重点监控,切实消除人工工资拖欠隐患
(一)全面自查自纠。各建筑业企业要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市外项目)要立即逐一进行自查自纠,准确掌握工程款支付、工程分包以及工资发放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11〕68号)要求,对项目部的劳务用工管理台账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管理台账包括职工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具体可参考附件1、2、3)。总承包企业应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办理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做到矛盾早发现,问题早解决。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要及时上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和市建管处(项目在海曙、江东、江北区的,在上报属地住建部门的同时上报市建管处)。各地住建部门和市建管处汇总并填报《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自查汇总表》及电子文档(详见附件4),于2015年12月25日前上报我委。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住建部门和市建管处要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建筑业企业组织开展全面自查自纠情况,项目部务工人员(包括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劳务用工管理台账以及建设单位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工程款拨付等情况。重点关注有拖欠隐患的企业和项目,以切实摸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一是对近年来有工资拖欠记录、平时有举报投诉以及有拖欠苗头的企业和工程项目,要采取预警约谈等措施;二是对管理薄弱、有可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和工程项目,要提前介入,实施重点监控,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纠正,并跟踪督查,有效预防工资拖欠事件发生,防止和杜绝群体性或其它恶性事件发生。我委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进行督查,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住建部门和市建管处将2016年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建筑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详见附件7)及建筑业务工人员工资监督管理工作总结(含电子文档)于2016年2月6日前上报我委。
(三)加大处罚力度。各地住建部门和市建管处在排查和处置企业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时,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措施。
1、对于因拖欠工程款或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务工人员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不配合处置的建设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依法责令停工、暂缓办理预售许可、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暂停办理其新开工项目建设手续并予以通报批评。
2、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的各建筑业企业,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和市建管处要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改正,予以信用扣分。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限制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3、对恶意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拒不偿付,或因处置不力而导致务工人员集体上访未妥善处理的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项目经理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扣分等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本市企业和项目经理可采取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上浮或取消统筹资格、暂停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限期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等处罚;对市外企业和项目经理可采取支付担保额度上浮、限期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等处罚以及抄报企业工商注册地政府和监管部门。
4、进一步加大对卷款逃匿、恶意欺诈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恶意讨薪或以讨薪名义敲诈勒索、煽动务工人员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及时提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发生卷款逃匿、敲诈和恶意讨薪等“包工头”的姓名、身份信息及恶劣行径等相关信息,在宁波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网“曝光台”上进行公示曝光。
四、完善预案,畅通渠道,防止重大上访讨薪事件的发生
各地住建部门和市建管处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宁波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专题协调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应急预案,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及时落实处置。召开动员部署专题会议,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人工工资担保协议银行联系和担保专户管理,确保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真实有效,如发生恶意拖欠等事件能快速支取。要加强对出市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对宁波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项目中发生工资拖欠的,要督促企业指派主要负责人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妥善解决,维护我市建筑业的良好形象。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筹集应急准备资金,公布务工人员维权渠道,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接待处理欠薪投诉、上访事件,并及时妥善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通过民工学校等平台,加强对务工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让每个务工人员了解维权讨薪的合理途径,引导务工人员理性合法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继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发生欠薪逃匿案件、欠薪恶性突发事件、欠薪群体性事件等重大事件的,要及时填报《重大事件快报表》(详见附件5),并在8小时内上报我委。从2016年1月1日至2月6日期间,继续实行欠薪及处置情况“零报告”制度,各地住建部门和市建管处要在每天16:00前上报《欠薪及处置情况“零报告”表》(详见附件6)。
联系人:王大成,联系电话:87191023,传真:87191279,电子邮箱:342408392@qq.com。
附件:1、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名册
2、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
3、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
4、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排查汇总表
5、重大事件快报表
6、欠薪及处置情况“零报告”表
7、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