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5-11-19 08:4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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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监发〔2015〕289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金监发〔2015〕27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调整异地购房及还贷提取政策

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内异地购房及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按照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及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办理。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