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版《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5-12-15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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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指导房屋交易合同的签订,加强房屋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对2007年5月印发的《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存量房屋租赁中介合同》以及2013年10月印发的《房屋租赁中介合同(简易版)》、2014年1月印发的《宁波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四个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就启用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自2016年4月1日起启用。原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已签订的合同仍继续履行。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当事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二、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买卖、租赁经营活动场所应展示合同示范文本,供服务对象翻阅。在正式签约前,应安排充分的时间,让当事人了解合同示范文本的全部内容。
  三、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使用中增加或减少格式条款,以及补充协议的格式条款,应在开始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备案。
  四、市房地产业协会可以统一印制合同示范文本,供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购领。
  五、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2、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3、存量房屋租赁中介合同
     4、存量房屋租赁中介合同(简易版)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