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5-04-24 08:3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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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

为支持居民自住和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精神,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最高贷款额度

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0万元/户。

二、调整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1、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商品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