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5-08-31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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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2015〕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13〕89号)等文件精神,提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资质申请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其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核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申请材料按照《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要求提供)。
  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二)许可权限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精神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限明确如下: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许可;
  2、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预拌混凝土和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及施工劳务资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审查结果行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公布。
  4、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按照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许可程序与期限
  1、省级及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经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汇总上报。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许可的资质,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
  3、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述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等资质核准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水利局等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逾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资质,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行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通过其门户网站公示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情况及代表工程业绩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质审查
  1、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2、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3、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4、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企业申请上述资质时,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人员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的发布信息为准,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未发布的企业主要人员将不予认定。
  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以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为准。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的,提供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延续和换证的,提供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6、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许可的资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在其门户网站(宁波建设网,网址:www.nbjs.gov.cn)进行公布。
  二、申请材料要求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材料等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民航、铁路、电力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如企业同时申请了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则至少应提供三套申请材料。
  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应进行网上申请(具体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三)附件材料应按“综合材料、人员材料、工程业绩材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四)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三、资质证书变更及延续
  (一)资质证书变更
  1、企业申请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提供相关材料,报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变更;
  2、企业申请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资金、企业地址等其它内容变更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提供相关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变更(包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办理的涉及省级及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资质证书的延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相关要求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四、过渡期相关要求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要求,自《规定》颁布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需延续资质,或因合并、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原因需重新核定资质的,以原标准要求申报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相应事项核定,颁发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以《标准》要求申报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重新核定,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过渡期内,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资质证书信息变更的,在原有资质证书作相应变更。
  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先申请资质换证,换证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
  (二)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资质证书;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换证时,企业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要求,对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对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分别由资质许可机关进行换证。不满足要求的,可在公告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的,从同类别资质最低等级申请。
  (三)换证时间安排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换证的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应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提出换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按照审批权限和专业类别不同分批次换证:
  1、企业原资质中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相关企业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将换证申请材料报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核实后于2016年10月10日前将换证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资质的,相关企业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换证申请材料报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核实后于2016年7月5日前将换证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企业原资质中涉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相关企业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相关通知要求提出换证申请;
  3、企业原资质中涉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许可的资质,相关企业应在2016年10月30日前将换证申请材料报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换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于2016年11月30日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公布。
  4、企业原资质中既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同时又涉及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应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将资质换证申请材料上报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暂不换证。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6、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换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711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通知要求进行换证。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企业申请材料的核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的核查,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予以查处。
  (二)各建筑业企业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通知要求,结合企业原资质情况和换证准备情况,确定企业的换证时间并上报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区域建筑业企业换证时间,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市相关通知要求,制定本区域建筑业企业换证总体计划,于2015年9月30日前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系电话:87191023,传真:87191279,电子邮箱:342408392@qq.com。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委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