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15-09-11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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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15-0016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建设平安宁波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2015年9月11日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市委建设平安宁波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部门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的通知》(甬平安〔2015〕2号)精神,扎实开展我市 “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省、市有关“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文件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即应当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市政公用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的“平安工地”创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是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为止,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监管部门为使该工程达到“平安工地”示范工程或“平安工地”标准所做工作的总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根据考评结果,评定为“平安工地”示范工程、“平安工地”、“平安不达标工地”三类。
  凡未参加“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考核评价,或者“平安不达标工地”的建设项目不得参加“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
  第四条 “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保证。无因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属实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2、安全措施落实。不发生一般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不发生因施工造成周边影响而引发居民集中投诉事件。
  3、民工权益保障。不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不发生一次3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件。
  4、工地治安良好。坚持文明施工,不发生施工现场场容场貌脏、乱、差的现象,及时消除各类矛盾,不发生一次超过5人以上的群体性聚众群殴事件。
  第五条 根据省、市有关“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应做到全覆盖、无死角,达标率90%以上,并在达标工地中择优评选“平安工地”示范工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我市“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牵头部门,协调、指导“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并主管房屋建筑工程“平安工地”创建的指导、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负责。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市建筑业企业管理处按照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平安工地”创建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局主管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的指导、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八条 县(市)区(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平安工地”创建的计划制定、日常检查、考核评价、示范工程推荐、处罚建议、总结上报等工作。
  其中,轨道交通工程及海曙、江东、江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创建工作的各项要求。主要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有效降低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认真履行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责任,及时化解各类矛盾。
  2、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责任、完善制度,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工作,强化对桩基、深基坑、结构支撑和围护、施工机具等的施工安全管理,严格做好各项文明施工的工作,减轻对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3、切实保障民工权益,保证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自觉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杜绝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的集体上访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要加强民工学校建设,做好民工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民工食堂的卫生管理,保证民工身心健康。
  4、按照要求,制定“平安工地”创建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做好创建工作。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现场的督促检查。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支持、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展“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并依职责加强监管。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条 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宁波市“平安工地”创建登记表》,并明确是否参与 “平安工地”示范工程评选。
  “平安工地”创建单位应当申领《宁波市“平安工地”创建牌》。《宁波市“平安工地”创建牌》应在工程开工后,悬挂在施工现场正门围墙的醒目处。
  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企业管理制度等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各方职责,落实各方责任。企业对项目部“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检查不得少于三次。鼓励企业总结创建经验,探索创建方式,优化创建标准。
  项目部应制定“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计划,明确创建工作目标,提出创建工作落实、整改、提高等措施,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企业和各项目部在“平安工地”创建工作中各项检查和日常活动都必须有书面记录备查。
  第十二条 县(市)、区住建局应根据工作职责,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对“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至少三次以上,基础、主体、装饰三个施工阶段各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市住建委及所属监管机构应当重点加强对拟创建“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
  市城管局及所属监管机构应当重点加强对拟创建“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实行停牌、摘牌制度。
  各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已达不到“平安工地”标准的,应临时摘除其《宁波市“平安工地”创建牌》。停牌后,经认真整改的,报原监管部门复查同意后,方能再次挂牌。
  各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应作出摘牌处理:
  1、发生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集体越级上访事件;
  2、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的;
  4、发生一次3人以上食物中毒事件的;
  5、发生一次5人以上群殴事件,或多次发生3人以上,5人以下群殴事件的;
  6、发生火灾等其他社会恶劣影响事件的;
  7、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其它各项检查整治工作中,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8、三次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或被责令整改但拒不履行的;
  9、累计被停牌2次及以上的。
  第十五条 属地监管部门应在作出摘牌处理的2个工作日内,将摘牌处理决定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别,分别报送市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属地监管部门及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创建工作相关资料:
  (一)县(市)、区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报送上个月度“平安工地”创建牌的发放情况。
  (二)县(市)、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周报送创建工作监督检查情况;
  (三)县(市)、区还应在6月、12月中旬报送创建工作工作总结;其他材料可随时报送。
  (四)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应将海曙、江东、江北区房屋建筑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涉及本单位工作职责内的对创建工地奖惩情况及时抄送工程所在地监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监管部门提交《宁波市“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登记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3、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4、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5、介绍“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组织网络、创建计划、创建措施以及落实情况的书面材料;记载“平安工地”创建过程的相关情况:至少包括工程基础、主体结构、装饰三个阶段的“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 属地监管部门收到《宁波市“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登记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验;也可征求工程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机构等单位意见。根据审核情况拟定 “平安工地”或“平安不达标工地”的考评等级。
  参与“平安工地”示范工程评选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并由属地监管部门于当年10月10日前统一行文报送至市级主管部门,同时附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表彰文件、企业申请表及资料、检查记录:
  1、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内竣工的项目;
  2、工程规模符合《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建质〔2005〕309号)第七条的规定;
  3、已获批县级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第十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监管机构,结合各自监督检查情况分别对属地监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与“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或征询相关单位、部门意见,评选出“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委平安办统一发文表彰。
  市城管局应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示范工程考核评价结果于当年10月10日前抄送至市住建委,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委平安办统一发文表彰。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对评选获得“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称号的,可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直接加分,在各类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对在创建工作中通过弄虚作假、行贿送礼等不当手段获得称号经查属实的;被确定为“平安不达标工地”的;未参加“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考核评价的,由相关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直接减分。
  第二十二条 对“平安工地”创建工作中严重违法违规应当行政处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相关监管部门、机构及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追究政纪或者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住建局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平安工地”示范工程和“平安工地”标准及检查说明
     2、宁波市“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考核评价)登记表
     3、宁波市“平安工地”创建牌(样式)
     4、宁波市“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检查记录表(企业)
     5、宁波市“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检查记录表


政策解读:解读《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图解:图解《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