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按计划接入宁波市新一代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顺利运行,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管理工作进展。经研究,对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现行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办下发通知金额为准,下限标准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档数内选择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规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情况时,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取整至百位数。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也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购房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般不得提取其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但对已至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购房人,不论其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允许将其父母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二)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规定
无房职工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每人每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暂定为700元,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借款人的规定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为贷款房屋的权利登记人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
(二)可贷额度计算公式的规定
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计算)期限。
(三)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对象的规定
借款人本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含借款人的配偶以及贷款房屋共有权利人,但房屋共有权人仅限于借款人的父母或子女)都可以参与贷款额度计算、还款能力测算。
借款人以共有产权房屋申请贷款时,共有产权人是未满18周岁子女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拥有的产权份额。
(四)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测算时贷款期限的规定
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测算时,贷款期限超过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主借款人贷款期限;低于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共同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
(五)贷款还贷能力测算的规定
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金额,最高不能超过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共同还款人可以合并计算还款金额,共同借款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50%测算。
(六)贷款首付款比例的规定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30%。
(七)最高贷款额度的规定
最高贷款额度取消各地单双方限额规定,统一按户计算。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 个月的职工,购买、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户。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相应最高贷款额度。
(八)“商转公”贷款的有关规定
“商转公”贷款原商业个贷余额扣除一期应还商业个贷本金后,统一取万元整数。
(九)购房时间的规定
购买二手房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以内(不含12个月);购买预售商品房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不超过24个月。
四、其他
(一)除上述已经明确的政策规定外,各单位其他现行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办制定政策有差异的,需及时梳理并调整完善。
(二)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若有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的,必须报经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