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6-12-16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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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住建、农办、城管、环保、财政主管部门,镇海区农机局、象山县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建村发〔2016〕203号),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持续正常运行,深入推进“两美浙江”、“品质宁波”建设,现将《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6日
 

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持续正常运行,深入推进“两美浙江”、“品质宁波”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建村发〔2016〕20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原则

考核对象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

考核工作应坚持“完善机制、注重实效”原则。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依据。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工作实效、社会评价和加分内容。考核各项内容均应有证明资料,否则相应项不计分。

(一)管理制度(20分)

1.区县(市)制定并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办法。(2分)

2.各镇(街道)建立管理机构,制定并印发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各行政村具体负责人;设立投诉电话并由专人负责受理、记录。(3分,其中管理制度1分,明确负责人1分,设立投诉电话1分)

3.村级组织把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受益村至少落实一名村协管员。(1分)

4.区县(市)建立基础信息库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为市信息库及省信息库的建立打好基础。

基础信息库主要内容为项目信息资料和队伍人员资料。项目信息资料,包括农户基本情况、工程建设资料、竣工验收资料、CCTV监测报告。主要有工艺模式说明、处理规模、设计出水水质、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农户花名册及接入农户花名册、化粪池改造花名册、各类检查井数量、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和经审核确认的竣工图、进出水动态自检水质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等。队伍人员资料,包括主要联系人资料、运维单位资料。(5分,其中建立信息库1分,项目资料3分,队伍人员资料1分)

5.对设计日处理量30吨、受益农户100户以上和位于水环境功能较高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且稳定连续排放废水的,要安装处理水量计量和运行状况监控系统,并及时传输监控信息。(4分,其中安装监控系统3分,根据安装覆盖率计算分值,按时传输信息1分)

6.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及材料。(2分)

7.建立详实的台账。包括建立移交台账、运行维护台账。(3分,其中移交台账1分,运行维护台账2分)

(二)保障措施(20分)

1.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或建立协调机制,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协调会议每季度不少于1次,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3分,其中领导小组或协调机制2分,协调会议1分)

2.区县(市)制定对镇村、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的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5分,其中考核办法3分、组织考核2分)

3.区县(市)开展培训及技术指导。(4分,其中培训2分、技术指导2分)

4.资金保障。建立“财政资金加大投入、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区县(市)财政要把属于政府承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运行维护资金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市级补助资金使用到位。(6分,其中资金筹措机制2分、列入财政预算2分、及时拨付1分、使用到位1分)

5.实行第三方专业运维。(2分,根据第三方专业运维覆盖率计算分值)

(三)工作实效(50分)

1.区县(市)政府要建立监督巡查机制,制定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乡镇组织力量按季度对终端运行维护情况开展巡查,并有巡查记录。(5分,其中巡查机制2分、及时整改问题1分、开展巡查1分、巡查记录1分)

2.管网、水量、进水水质。(15分)

要求管网系统完好、水量正常。检查井及井盖完好、及时清理。每个区县(市)抽检6个村,每个村10个检查井作为评分样本。(5分,每发现一处破损、井内堵塞等问题扣0.2分,扣完为止)

每区县(市)抽检6个村,作为管网的评分样本。(2分,每发现一处管网损漏扣0.2分,扣完为止)

运维单位要提供有关水量、进水水质监测相关资料,水量和进水水质考核每区县(市)抽检30吨以上处理终端6个,10吨以上处理终端3个,10吨以下处理终端1个。终端数量达不到上述数量要求的区县(市)按照实际个数检查。正常个数/抽检个数为抽检点正常率。(8分,其中水量4分,进水水质4分,根据抽检点的正常率计算分数)

3.终端运行维护情况。(15分)

要求运行维护终端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每区县(市)抽检30吨以上处理终端6个,10吨以上处理终端3个,10吨以下处理终端1个。终端数量达不到上述数量要求的区县(市)按照实际个数检查。(15分,根据抽检点的正常率计算分数)

4.出水水质。(15分)

2015年7月1日之前开工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出水水质考核按照设计标准实施;2015年7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出水水质考核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73-2015)实施。按环保部门复测合格率(占比80%)、运维公司或乡镇(街道)政府自检合格率(占比20%)加权平均计算合格率。

乡镇政府和运维公司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质自检。对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每二个月检测一次,日处理能力10-30吨的每季度检测一次,日处理能力10吨以下按终端数的30%比例每年检测一次,未达到规定检测比例的部分视同不合格。(5分,其中按时检测2分,按比例检测3分)

环保部门对出水水质自检数据进行审核评价,依据需要开展复测,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复测数量不低于处理设施终端数的15%。日处理能力10-30吨的复测数量不低于处理设施终端数的5%。合格次数/抽检次数为监测合格率,未达到规定检测比例的部分视同不合格。(10分,按照监测合格率计算分数)

(四)社会评价(10分)

进行满意度测评,每个乡镇抽2个村,每个村发10份问卷,计算出满意率。(10分,根据满意度计算得分)

出现下列等情况要扣分,扣完为止:

1.有效信访一次扣2分。

2.市级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

3.市级主管部门通报每次扣1分。

4.市级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每次扣2分。

(五)加分内容(5分)

对在运行维护管理体制机制方面有创新、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加分,加分不超过5分,加分项如下:

1.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正面报道加1分。

2.市级及以上经验交流发言加1分。

3.市级及以上现场会加2分。

4.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

三、考核程序与时间

考核每年一次,市负责对各区县(市)的考核,各区县(市)负责对所辖镇(街道)、行政村及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的考核。考核年度为上年的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考核采取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采取以下步骤:

(一)区县(市)对乡镇、行政村、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的考评、自评

各区县(市)牵头部门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所属镇(街道)、行政村以及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进行考核,并对本区县(市)工作情况进行自评。考核及自评工作应在11月15日前完成。考核结果报市住建委。

(二)市对区县(市)的考评

市住建委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成立考核小组,对区县(市)开展专题考核,考核以现场检查、资料检查、座谈等形式进行。市考核在11月30日前完成。

四、上报材料

各区县(市)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住建委提请考核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请考核的报告;

2.区县(市)年度工作总结;

3.区县(市)自查情况评分表及扣分说明;

4.加分项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资金到位证明、巡查记录、检测记录等)。

五、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

评优前置条件(有下列情况发生直接取消评优资格):

1.发生群体性信访事件;

2.发生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

分值在75(含)以上的为合格;分为在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排名前三名的为优秀。

考核结果将进行排名公布。

六、其他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委、农办、城管、环保、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