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要求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6-04-14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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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能评、审图、施工、监理、质检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民用建筑对空气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一体化应用水平,切实明显地降低建筑能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号),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实际,全市范围内新建住宅建筑在满足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 -2015)的基础上,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坡屋面的住宅建筑,至少在顶部(逆)一层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平屋面的住宅建筑,至少在顶部(逆)二层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平坡结合屋面的住宅建筑,当坡屋面投影面积不小于屋面总投影面积的60%时,按照坡屋面要求布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否则按照平屋面要求布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住户须按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 -2015)的规定设置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或地源热泵热水系统。
  二、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系统在住宅建筑中应用时,应采用双管循环制的集热器与水箱分离式系统,当只在顶部(逆)一、二层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保证率不小于0.5。
  三、水箱等无接受太阳辐射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隐蔽设置;集热器、光伏面板等可再生能源设施在坡屋面时,应进行一体化设置;在平屋面布置时,应当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进行围挡。
  四、采用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的住宅建筑,应在建筑中设计设备平台,以放置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的室外机及水箱等设备,实现与建筑的一体化设计。
  五、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及两者结合应用系统的技术经济性分析,以确定合理的热水供应形式。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1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通知
  浙建〔2016〕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许多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的设置与建筑主体的一体化程度还比较低,造成的视觉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我省推进美丽城乡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水平,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提升城乡居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浙江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的重要性
  我省是一个经济大省,经济总量一直处在全国前列,但同时又是一个资源小省,化石能源资源比较匮乏。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推动绿色建筑发展、调整全省能源结构和保证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又是我省推进“两美”浙江建设、提高人们生活品质的重要内容,同时还是为我省新能源等新兴战略产业拓展发展空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在新常态下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要求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其应用规模应当符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的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可以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选择太阳能光伏、太阳能光热、空气能热泵热水、浅层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应当与建筑主体进行一体化设计,并与建筑主体外观、形态保持协调美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设置在平屋面的,应当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进行适当围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设置在坡屋面的,水箱等无接受太阳辐射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隐藏设置,集热器和光伏板应当与坡屋面进行一体化设置。各类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对农村新建建筑,各地要引导农户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导则和标准设计图集,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逐步淘汰非一体化产品。同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制定改造计划,结合“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和“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对现有与建筑不协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实施一体化改造,积极稳妥地推进有碍视觉景观的屋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的整治工作。
  三、切实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监管机制
  新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应当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做到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设计文件进行评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一体化设计要求的不得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一体化设计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设计文件进行监理。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实施情况作为查验的重要内容;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试点示范工作
  各地要按照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设发〔2015〕335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试点示范工作,并在试点示范基础上,不断总结完善,探索一套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机制。我厅将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经验,形成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工程,以点带面,切实转变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太阳能应用与建筑相协调,优化城乡景观环境。
  同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联系,联动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并积极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开展科技攻关,研发出与建筑主体一体化程度更高、能效和性价比更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
  五、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的重要意义,增强全社会重视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的浓厚氛围。要积极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法规和标准的培训工作,对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相关知识,增强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标准、政策的自觉性。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