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幕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属于2016年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市住建委在前期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宁波市建筑幕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5月18日。市民可将修改意见发送邮箱2083616082@qq.com,也可以传真至87191017。
附件:1、宁波市建筑幕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宁波市建筑幕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宁波市建筑幕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严格规范建筑幕墙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有效防止城市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幕墙,是指由面板与支承结构组成、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立面改造工程中的建筑幕墙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在建建筑幕墙”)和通过竣工验收或国家实行竣工验收制度之前建造的建筑幕墙(以下简称“既有建筑幕墙”)的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建筑幕墙管理实行属地政府负责制。
市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幕墙和既有建筑幕墙的使用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幕墙和既有建筑幕墙的规划控制;
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既有建筑幕墙清洗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幕墙外悬挂空调架、广告牌等执法工作;
市和县(市)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务、旅游、民政、机关事务等部门负责本行业相关单位和机构的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督促检查;
市和县(市)区发改、国土资源、市场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幕墙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建筑幕墙相关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供安全培训、宣传教育、评估论证等咨询服务,参与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及信用信息评价工作。
第五条 [资金保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监督检查、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开展。
第六条 [保险] 在建建筑幕墙推行工程建设质量责任险制度,既有建筑幕墙应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管理方式,建设单位、施工安装单位、材料生产销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其他有关组织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建筑幕墙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第七条 [资质准入] 承担建筑幕墙设计、施工(含维修和维护施工,下同)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严禁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担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设计
第八条 [禁止性条款]符合以下要求的建筑物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中小学校、青少年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以及毗邻一侧建筑物二层或建筑高度6米及以上部位禁止采用玻璃幕墙或和石材幕墙;
(二)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二层或建筑高度6米以上部位和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禁止采用玻璃幕墙;
(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禁止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
(四)建筑幕墙禁止采用可见光反射率大于0.30的幕墙玻璃或镜面面板等材料;
城市立交桥或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路段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禁止采用可见光反射率大于0.16的玻璃幕墙或镜面金属板等材料。
幕墙玻璃外片应优先采用安全夹层玻璃、超白钢化玻璃及其制品。
第九条 [专项设计] 对采用建筑幕墙的建筑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幕墙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资质。
建筑幕墙委托与建筑主体不同单位设计的,建筑幕墙设计文件应经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条 [设计要求] 对采用建筑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雨蓬、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建筑幕墙坠落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结构性安全论证] 下列建筑幕墙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前组织专家对建筑幕墙专项设计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
(一)单体建筑幕墙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或者建筑幕墙顶部标高大于50米的;
(二)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二层及建筑高度6米以上部位使用石材幕墙的;
(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使用玻璃幕墙、玻璃采光顶、玻璃雨蓬、石材幕墙的;
(四)消防登高面侧外墙设置双层幕墙的;
(五)安全技术要求高的其他幕墙工程。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审查建筑幕墙是否满足结构安全、消防、节能要求,并出具审查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
变更建筑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三章 施工和监理
第十三条 [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筑幕墙的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建筑幕墙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建筑幕墙顶部标高超过50米时,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建筑幕墙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专项施工方案或论证报告应当按规定经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建筑工业化] 单元式建筑幕墙的单元组件、隐框式玻璃幕墙的装配组件,应当采取装配式施工,不得在工地现场进行构件施工。玻璃幕墙组件制作应当有完整的厂内打胶记录,并且具有可追溯性。
除全玻幕墙外,不得在工地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应在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前,参与建筑幕墙工程图纸的技术交底与会审,编制建筑幕墙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单位应组织建筑幕墙工程专项验收工作,并及时编制建筑幕墙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 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进行材料进场验收、和专项验收,并应当符合相关的规范规定。
监理单位未出具建筑幕墙监理质量评估报告或监理质量评估报告认为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开展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资料移交]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内容包括:
(一)建筑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及幕墙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二)使用注意事项、重点是台风期间使用注意事项;
(三)环境条件变化对幕墙工程的影响;
(四)日常和定期维护、保养要求;
(五)建筑幕墙的主要结构特点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法;
(六)备品、备件清单及主要易损件的名称、规格;
(七)承建方的保修责任;
(八)其他各类型建筑幕墙的特别规定以及需要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质量保修] 建筑幕墙质量保修期确定为两年,但有外墙防渗漏要求的住宅房屋建筑幕墙质量保修期应确定为八年,非住宅房屋应确定为五年。
建筑幕墙工程质量保修期新建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建筑幕墙更新、改造项目自建筑幕墙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因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保修责任,由使用人承担。
开发建设单位和使用人对使用不当产生争议的,可以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双方应该约定相互遵守。
开发建设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注销清算的,在申请变更质量保修金主体时,应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安全维护责任主体;未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安全维护责任主体的,质量保修金主体不予变更。
第四章 使用和维护
第十九条 [责任主体] 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的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指定或协议约定安全维护责任人。
从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使用建筑幕墙时应当保障幕墙结构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改变或附加构造及涉及主体结构。确需改变或附加构造及涉及主体结构的,应当事先征得原幕墙设计单位或相同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条 [安全维护责任]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国家、省、市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使用、维护;
(二)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评估与大修;
(三)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对因既有建筑幕墙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四)保证用于日常维护、检修、安全性能评估与大修的费用;
(五)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及安全性能评估档案。
第二十一条 [日常维护保养] 安全维护责任人或者受委托的安全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技术标准以及《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对建筑幕墙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受委托的安全维护单位在建筑幕墙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选择专业第三方开展幕墙维护保养工作。安全维护单位或受委托的专业第三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发现建筑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业主,并督促业主采取相应措施;
(二)发现建筑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但业主拒绝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安全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三)定期开展建筑幕墙清洗。
建筑幕墙清洗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定期检查] 建筑幕墙是房屋使用安全的重要内容。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评估能力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质量保修期内的建筑幕墙定期检查责任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在质量保修期结束前一年内,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对建筑幕墙进行一次安全性能评估,并向安全维护责任人提交一份安全性能评估报告。
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质量保修或定期检查的,提交安全性能评估报告应同时附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 [安全性能评估] 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评估应当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具备安全性能评估能力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 [安全性能评估] 既有建筑幕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主动委托进行安全性能评估:
(一)1996年以前建成的玻璃幕墙;
(二)2001年以前建成的金属和石材幕墙;
(三)原设计、制作、安装过程中遗留的较为严重的缺陷,需评估其实际承载能力的建筑幕墙;
(四)面板、支承结构、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等现象或已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幕墙;
(五)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或超设计许可的意外荷载;
(六)年久失修或已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建筑幕墙,或虽未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但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七)安全维护责任人有安全性能评估要求的。
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评估。
配合评估单位进行板块拆卸、修复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资质。
安全性能评估中涉及承载能力分析的部分,应由原建筑幕墙设计单位或具有建筑幕墙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五条 [安全性能评估报告] 受委托开展安全性能评估单位应当对调查、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分析,出具安全性能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对安全性能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防护措施] 安全维护责任人对经安全性能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幕墙,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幕墙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加固,确保其使用安全。
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当将安全性能评估结果和处置情况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应急处置] 为确保建筑幕墙发生事故时有关部门能及时响应,当幕墙玻璃发生爆裂或幕墙发生坠落时,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安全维护单位应当知晓事故发生后立刻报告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划定警戒区域。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督促业主处置,并报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幕墙坠落造成人员伤亡的、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脱落面积较大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维修资金] 建筑幕墙属于物业共有部位。已经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幕墙下列费用可列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
(一)既有建筑幕墙维修费用,玻璃幕墙自爆更换维修费用;
(二)安全性能评估及检查、检测费用;
(三)其他全体业主讨论决定应纳入的其他费用。
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上述费用由该建筑的全体业主承担。
业主不得以其专用部位对应的共有部位无建筑幕墙,拒绝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信息管理系统]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幕墙管理信息系统,并负责维护、更新。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建筑幕墙的规划管理信息移交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幕墙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与更新。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 市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建筑幕墙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上位法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建设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拒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安全责任人拒不履行安全责任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拒不履行建筑幕墙安全责任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业主或其受委托的企业不按规定开展日常维护保养或定期检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行政机关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适用] 玻璃雨蓬、采光板、混凝土板幕墙、面板(砖)直接粘贴在主体结构的外墙或挑檐饰面系统、无支承框架结构的外墙干挂系统适用本办法,但面板(砖)直接粘贴在主体结构的外墙装饰系统以及二层建筑以下及建设高度6米以下部位采用建筑幕墙适用本办法的第八条第(一)款,不适用本办法的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注释说明]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建筑物毗邻一侧”距离按该建筑物处于非城市主干道位置、且距离低于该建筑物的总高进行认定。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玻璃幕墙”是指选用玻璃为面板材料的幕墙,包括与水平面夹角大于75°且小于90°的斜玻璃幕墙。小于75°的斜玻璃幕墙也适用本办法,临地面侧面板玻璃应选用夹层玻璃。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石材幕墙”是指选用火成岩、变质岩、沉积岩为面板材料的幕墙,但选用沉积岩为面板材料的,应遵循谨慎、优质原则,并每批次做好抗弯强度试验,加涂防水面层,在板背设置有效的防止石材碎裂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宁波市建筑幕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订《宁波市建筑幕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
建筑幕墙已进入风险高发期。根据调查,目前有约二成以上大楼的玻璃幕墙已超过10年以上,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类似的意外已经发生过多起。如:2011年7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宁波车轿街,一幢写字楼上一处外墙玻璃突然从空中掉落。玻璃在地上炸开,豆大的碎片洒了一地。2011年8月6日下午1点左右,海曙区东渡路华联写字楼一处外墙玻璃突然掉落,玻璃碴砸伤正好从附近经过的两名男子,所幸伤势不重。2010年10月28日下午3时、2011年7月26日上午10时和2012年8月27日,环球中心先后3次出现幕墙玻璃坠落,所幸均未造成伤亡事故。
建筑幕墙管理存在诸多盲区。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重点抓好建筑幕墙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当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出现,建筑幕墙种类、施工方式方法、使用范围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过去八十、九十年代使用大规模使用的面砖、马赛克等又未纳入建筑幕墙管理范畴,给规范管理和使用维护增加了难度。同时,由于建筑幕墙在使用维护过程中,无论是政策法规,还是技术要求,国家和省层面处于空白状态,各地做法又不尽相同,如发现建筑幕墙是否处于危险状态是通过可靠性鉴定还是安全性能评估,鉴定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等,相关政策均未明确,因此,制定《宁波市建筑幕墙管理办法》已迫在眉睫。
二、起草的基本过程
《宁波市建筑幕墙管理办法》是市法制办依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列入2016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项目。为切实做好该政府规章的立法工作,市住建委自2015年8月份开始该意见稿的起草工作,协议委托宁波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建筑幕墙分会开展了课题研究,并先后赴浙江省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幕墙分会进行了征询和研讨,于2015年10月底完成了初稿的起草工作。
由于目前国内尚无一个省份或城市就建筑幕墙单独开展立法工作,个别城市立法也仅针对玻璃幕墙,因此,市住建委未组织起草小组赴外地进行考察学习。但为充分借鉴和吸收外地在玻璃幕墙立法过程中的经验,在建筑幕墙分会起草过程中,市住建委相关业务处室同步从互联网以及相关省份或城市的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了有关建筑幕墙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或技术标准等,为我市起草工作奠定了基础。因此,建筑幕墙分会完成初稿后,市住建委即着手开始进行内部层面多次修改完善,并征求机关处室及委属单位意见;同时,分管领导也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处室和委属事业单位的修改意见。在此之间,还征求了县(市)区住建部门的意见,并召开了由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物业、招标投标、质量监督等行业的专家座谈,就建筑幕墙的立法工作进行把脉问诊,数易其稿。
三、制订《宁波市建筑幕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一)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二)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6〕291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
(六)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建〔2013〕2号);
(七)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77号政府令);
(八)建筑幕墙(GD/T 21086-2007)等有关技术规范。
四、《宁波市建筑幕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本意见稿共分六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定了建筑幕墙的适用范围。建筑幕墙的适用范围一直是一个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科技进步的原因,加上施工工艺的复杂性,各类幕墙专业性强,这也是建筑幕墙管理最大的难点。市住建委经过认真研究,在意见稿的第二条里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建筑幕墙进行了定义,同时又在第三十六条作出了其他适用性规定,在第三十七条又作了延伸性规定,既尊重了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也充分考虑到历史和现实,特别是目前发生事故较为频繁的外墙饰面砖、无支承结构(点支式)的外墙干挂系统等;考虑到新材料的发展,对目前使用并不广泛的沉积岩作为面板材料,结合材料的特殊材质和特性,在办法里又作了补充要求。
(二)对是否进行玻璃幕墙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不作要求。市住建委在第二稿中原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阶段,委托相关机构对玻璃幕墙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鼓励开展建筑幕墙热辐射周边环境影响专项评估”。但据了解,目前仅上海市规定了建筑物安装玻璃幕墙需要进行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上海市环保局也同步出台了《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编制要求》,但对热辐射周边环境影响评估等未作规定,其他城市两项均未作要求。另一方面,由于住建部、浙江省都已经对反射率高的玻璃面板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其光反射影响不象过去那样明显,再开展玻璃幕墙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专家们都认为已不是十分必要,因此,在意见稿中未作规定。
(三)规范了建筑幕墙的全过程或全生命周期管理。对建筑幕墙的立法工作,是一项崭新的探索,需要从全生命周期里进行统筹考虑。意见稿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从规划和设计、施工和监理、使用和维护对建筑幕墙的全过程进行了规定,特别是第八条依据国家、浙江省有关规定明确了建筑幕墙禁止使用范围,在第十一条明确了开展结构安全性论证的范围;同时,结合宁波实际将国家、省规定不宜使用但也未禁止使用的地方使用建筑幕墙的要求作结构安全性论证,从源头上加强监管。考虑到建筑幕墙真正的难点在使用维护上,因此,意见稿第四章用了十二个条款对使用维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分别将责任主体、具体责任内容、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安全性能评估、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纳入其中,建立了全生命周期管理体制和机制。
(四)明确了建筑幕墙安全监管主体和维修资金。建筑幕墙安全监管机制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和义务是监管的要义。本办法在第十八条明确了建筑幕墙建成后质量保修责任,在第十九条明确了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如,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的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指定或协议约定安全维护责任人。为切实保障好我市建筑幕墙的维修工作,考虑到我市与杭州等城市不同,由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起步较晚,相对缴费标准较高,2011年4月以后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目前仍属于“本金基本不动、利息基本够用”的现状,加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身的特殊性,沉淀较为突出,再设立建筑幕墙专项维修资金并不十分必要和迫切,因此,意见稿里明确已缴交的可按规定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更具操作性和符合实际。
(五)探索建立了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评估工作机制。2006年12月5日,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6〕291号)文件提出了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要求,并明确了应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与设计单位能力的单位承担;2014年3月4日,住建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文件又提出了安全性能鉴定和安全性技术论证等要求。2011年10月,住建部《既有建筑幕墙可靠性能鉴定及加固规程(征求意见稿)》向全国征求意见,存在广泛争议,因此时间已过去5年仍未出台。目前,国内各省、市做法不一样,广东省、福建省都已经出台了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及加固规程的省级标准,上海市则出台了《建筑幕墙安全性能检测评估技术规程》的行业规范,浙江省尚未制订出台。因此,意见稿既考虑与住建部已出台文件的衔接,又考虑现实需要,与将来可能国颁标准出台后不发生较大冲突,减少不必要的备案行为,也为下一步新的建筑幕墙安全性能鉴定市场规范留有余地,确定了建立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评估,在第二十三条明确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评估应当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具备安全性能评估能力的单位。但下一步,市住建委还需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具备检测资质的设计单位在承接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评估具备的能力条件仍需要作进一步明确,毕竟建筑幕墙属于危险性较大的高空作业,不同于一般的检测;二是安全性能评估的技术标准需要抓紧研究,尽快出台。在未制定出台前,可以先参照相关的《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JGJ/T 324-2014)等规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