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宁波市建筑施工领域“四类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16-06-13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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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培训中心,市建筑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建设工程、水上交通、城镇燃气专业安委会《关于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主要风险隐患专项治理三年行动计划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甬建专安〔2016〕1号)和市安委办有关文件精神,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四类人员”(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到岗履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现就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四类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夯实建筑施工安全培训基础,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生,有效减少和杜绝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加强人员管理,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四类人员”职责,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四类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安全履职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组织分工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属地管理,逐步推进”的方式有序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施工企业开展安全培训;施工企业作为安全培训责任主体,要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自行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对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特别是对于“四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培训机构和协会在组织教育培训时,设置相关安全课程。培训形式灵活多样,可举办民工学校、培训班、讲座、播放影碟、网络视频远程教育培训等,以实用管用为标准。
  四、培训内容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文件及规定,建设部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劳动纪律;
  (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基本生产概况、施工工艺、机械设备、高处作业、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临时用电工程、文明施工、消防器材应用等);
  (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本技能(包括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六)安全常识和应急逃生常识等。
  五、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筑安全培训工作。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建筑施工领域“四类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切实加强全员安全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建筑安全培训责任。一是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企业要将建筑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保障建筑安全培训工作。二是各地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安全培训监管职责。要统筹指导本地区安全培训工作,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强化建筑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三)加强“四类人员”到岗履职。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二是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是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四是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四)切实加强建筑安全履职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到岗履职的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四类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的,要督促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