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江东、江北区住房保障中心、财政局:
为规范廉租住房配租房源(以下简称配租住房)筹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市区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根据辖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困难程度、人口结构和住房保障目标,会同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编制配租住房筹集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新建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积一般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其它方式筹集的住房应当基本符合配租住房套型面积要求。
三、房源筹集和资金结算。各区应根据辖区保障家庭配租住房的需求,按照筹集计划,多方式筹集房源,市区资金分担比例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一)新建和配建住房
新建房源应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和有关规定,保证房源套型、面积、质量符合廉租住房要求。单独立项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决算;在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中配建的,建设资金可按预算按进度拨付,项目竣工后按成本价或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购。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的,配建方案应经区政府、市建委、市财政协商同意,配租住房套型面积、数量和建设标准、质量要求、收购价格(原则上按成本价)等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项目建成后按约定价格收购。
(二)从危旧房改造中筹集配租住房
各区可以根据危旧房改造方案,确定改造配租住房的面积及套数。通过危旧房改造配租住房时,搬(拆)迁原住房的市场价评估金额、成套住房补偿费、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补偿资金、房屋评估费以及翻建(改建、加固)费可以列入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支出,其它费用由改造主体承担。
(三)其它保障(政策)性住房转为配租住房
从其它保障(政策)性住房转为配租住房的,按照物价部门审定的销售价格或者建设成本价格收购。所购买的住房是现房的,如有空关产生的物业等费用,可以列入收购成本,从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支出。
(四)国家直管公房转为配租住房
从符合套型要求的国家直管公房转为配租住房,可以参照市政府办公厅甬政办抄[2008]第218号抄告单的规定执行,按照市场评估价的 70%购买。
(五)收购国有企业存量房作为配租住房
国有企业存量房转为配租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场评估价收购。
四、配租住房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经简单维修(含装修,下同),满足基本居住条件:
(一)供水、供电、供气一户一表,分户计量;
(二)户内部按常规套型进行分间分割,房间、卫生间独立,墙面刷白,门窗油漆。所有房间设置两插一开。
(三)陈旧的水管、电线应重新安装整修,厨房可适当增插,卧室应有一个空调插座),有线电视、电话线、网线进户;
(四)厨房间地坪、卫生间地坪和墙面做防水处理;
(五)厨房间安装洗涤盆,有燃气灶搁板,卫生间安装抽水马桶、洗脸盆、淋浴龙头;
(六)自行车库墙面刷白、门油漆。
上述维修标准可结合房源实际作适当调整。
五、新建和配建住房以及配租住房的维修和通过危旧房改造筹集配租住房的翻建(改建、加固)所产生的费用,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市级相关部门安排审计。
六、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每年要根据下年度配租住房筹集计划编制资金需求,经区财政确认后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计划一起,于当年年底前报市建委和市财政。市财政会同市建委按有关规定将市级承担的廉租住房资金下达到区财政,并根据计划执行情况按实结算。
七、各区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廉租住房配套资金,拨付资金,联合区住房保障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年度配租住房筹集计划执行力度,开展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配租住房产权归属区住房保障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九、本规定适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其它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租住房筹集有关规定。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