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6-07-27 14:4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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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函房字〔2016〕49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提高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重点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
  (一)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二)经纪机构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三)经纪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四)经纪机构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五)经纪机构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交易合同。
  (六)经纪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七)经纪机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八)经纪机构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九)经纪机构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十)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地县(市)区房管部门备案。
  (十一)经纪机构参与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违规从事金融业务。
  (十二)评估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违规转移、变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单位,导致估价机构不符合资质条件。
  (十三)评估机构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十四)评估机构不按估价规范出具估价报告,通过低价恶意竞争等手段违规承揽业务。
  三、工作步骤
  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7月)
  根据住建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组织下发《宁波市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市住建系统座谈会专题部署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根据方案要求制定本地的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各地设立的举报电话请于2016年7月底前上报我委。各地要召开辖区内房地产中介企业参加的专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8月)
  各地要组织辖区内所有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填报《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表》(见附件1)、《宁波市房地产评估机构自查表》(见附件2)。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地应对辖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并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工商登记注册号、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数量等,在全省存量房转让交易管理系统中录入备案,经审核后,建立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库,实现信息共享。
  (三)检查抽查阶段(2016年9月)
  在自查自纠结果的基础上,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全面检查,督促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向当地房产管理机构备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通报。检查结束后各地应填写《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整治情况表》(见附件3)、《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情况表》(见附件4),并于2016年9月20日前上报我委。我委将组织有关单位分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或抽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整治期间及结束后)
  根据专项整治情况,我委将制订出台规范房地产中介管理的政策措施。各地要及时总结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各地应尽快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各项监管制度,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积极推行中介人员实名服务制度,全面推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和从业人员行为,有利于稳定房地产交易秩序,有利于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地要把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明确当地房地产中介管理和专项整治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要加强对县(市)区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严格监督管理。在整治过程中,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房地产中介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及时出力,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网签资格,并依法处理。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创新宣传方式和方法,丰富宣传内容和形式,为我市的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联系人:何易城、王宁,联系电话:81850152、81850157(兼传真),电子邮箱:545199014@qq.com。

附件:1、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表

   2、宁波市房地产评估机构自查表

   3、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整治情况表

   4、宁波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