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精神,以《宁波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方案》(甬政办发〔2015〕231号)为基础,进一步量化工作目标,细化项目计划,明确工作职责,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强化责任、真抓实干、务求实效,深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轨道交通、市政道路、城市排水防涝、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统筹地下综合管廊布局。
(二)“因地制宜”原则。按照“新城建设全面上、旧城改造示范上、电力结合创新上、轨道周边同步上”的建设思路,立足实际,积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三)“协调有序”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要求,加强顶层设计,探索有偿使用、特许经营建设运行管理模式,推动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四)“持续发展”原则。通过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实现地下空间资源集约和优化利用,有效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
三、工作目标
1.2016年目标。2016年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任务的通知》要求,抓紧开工建设姚江新区广元大道快速路等8个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总计26.9公里,总投资25.9亿。具体项目见附表1.
2.近期(2017年-2020年)目标。到2020年底建成地下综合管廊里程数不少于50公里,在建里程数不少于50公里。(其中各县(市)建成地下综合管廊里程数不少于5公里,在建里程数不少于5公里)。
3.远期(2030年以后)目标。累计建成地下综合管廊里程数不少于150公里。地下综合管廊初步实现规模化、系统化,有效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实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廊运营项目基本实现收支平衡;通过产业转型和结构优化,实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专项规划,制定项目计划
1.完善专项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根据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结合城市人防、防洪排涝、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2016-2020》。专项规划要结合地方实际,划定建设区域,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合理确定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兼顾管廊对降雨的收排、适度调蓄的功能,并统筹协调好与其他地上、地下建设工程的关系。新城、新区建设要在地下、地上同步规划的基础上,全面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和重点开发地块要结合道路改建、轨道建设、棚户区改造、城市有机更新等统筹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坚持实用为先、因地制宜、远近兼顾,由点到线、由线到面,采用地下综合管廊与缆线管沟相结合的方式,尽快发挥地下综合管廊的经济社会综合效益,中心城区逐步形成以姚江新城、甬江北岸(庄桥机场区域)、东部新城、鄞州新城、高桥片区、新材料科技城(贵驷片区)、北仑中心城区、北仑滨海新城、梅山新城为重点建设区域的“一环九片多节点”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布局。
2.制定项目计划。各地要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落实建设项目,建立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库,明确三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推进新城、新区新建道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其中杭州湾新区7.6公里、东部新城3.6公里、新材料科技城(贵驷片区)6.9公里、北仑滨海新城1.7公里、梅山新城3.5公里;推进以城市有机更新、道路新建改建项目为依托开展管廊建设39.7公里;推进以轨道交通线路同步规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17.5公里。项目分布见附表2.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建设管理
1.明确职责分工。发改部门负责将管廊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建设发展计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工可和概算审批、后评价内容的制定和考核、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使用费和维护费收费标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的保障和监管、年度预算编排、PPP实施方案的审核;国土部门负责安排土地指标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完善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住建部门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等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和相关入廊管线的运营管理;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市地空中心)受市住建委委托,承担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推进具体工作;各县(市)区成立专门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协调机构或部门,统筹推进各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并接受市住建委业务指导。市地空公司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各部门职责详见任务书。
2.加强建设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强化质量监管,建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推广BIM技术应用于综合管廊的设计、施工过程。工程建设应优先采用新型建筑材料,推广构件标准化和预制拼装等技术,有效带动绿色建材、工业构建和设备制造等产业发展。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竣工验收、档案移交、数据入库。
(三)创新建设模式,规范运维管理
1.创新建设模式。由市政府与市地空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权市地空公司为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特许经营单位。原则上,海曙、江东、江北、鄞州以及跨区域综合管廊作为市属项目,由市地空公司负责建设及运营管理;镇海、北仑及其他管委会综合管廊项目,由属地政府组织建设,并可统一委托地空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城区内重点开发地块内的综合管廊,由开发地块主体组织建设,并可统一委托地空公司运营管理。各县(市)根据实际设立实施主体进行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
2.规范运维管理。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入廊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责任等内容,确保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同时制定进入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理规定,与入廊管线单位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应对综合管廊管线故障、泄漏等突发事件。通过建立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监管信息平台,整合物联传感、即时通讯、GIS等技术,实现对管廊主体结构、设备和管线健康状况全生命周期的智慧化监测管理,构建“智慧管廊”,实现动态安全监测,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以及运营维护提供科学的辅助支持。
(四)推广PPP模式,鼓励入股共建
1.推广PPP模式。采用PPP投融资模式,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按照政府PPP项目采购原则,采取风险分担、利益共享、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等基本原则选择合作单位,通过特许经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等机制,科学合理引入社会资金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2.鼓励管线权属单位入股共建。引导和鼓励电力、燃气、给水、通信等管线单位入股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地下综合管廊,探索建立“共建共管”的良性合作模式。
(五)制定政策标准,严格入廊管理
1.制定政策标准。出台《宁波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强制入廊要求。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要求,制定《宁波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明确收费组成、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应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针对住建部明确提出的污水和燃气入廊和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等国家标准和宁波实际,组织修订《宁波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研究国内先进城市和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养护经验,编制《宁波市综合管廊维护技术规程》。
2.严格入廊管理。通过行政和市场手段,协调、引导和鼓励相关单位使用地下综合管廊,确保地下综合管廊得到充分利用,发挥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内预留管线位置的,各管线必须统一进入地下综合管廊,规划部门不再安排管廊以外的位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施工许可,道路主管部门不予道路开挖许可;已建设使用的既有管线,要结合管线改造逐步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内。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把关,加大地下综合管廊执法力度,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可持续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宁波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住建委,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属地政府、管委会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强化要素保障。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的建设计划,提前做好项目用地保障;通过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国家政策性信贷资金、国家专项金融基金、债券等,加强建设项目资金保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建设进程。
(三)加强督查考核。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年初签订任务书、年中督查建设进度、年底考核工作绩效,重点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进度、资金落实、机构建设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四)加大执法宣传。相关部门要加大地下综合管廊的入廊执法力度,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有效利用,发挥主流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展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最新进展和积极成效,重视试点示范项目经验的宣传与推广,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更好地推动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