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慈城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77号令)、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建房发〔2000〕107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建开〔2002〕135号)和《关于调整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及经营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14〕91号)等有关规定,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即将到期,决定进行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重新核定企业范围
凡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海曙、江东、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设立,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6年10月31日之前到期的各类三级(包括暂定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属本次资质重新核定对象(具体名单附后)。
二、资质重新核定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一)要求资质重新核定的申请报告及如实填报的申报表;
(二)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近三年开发项目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上述材料除申请报告、申报表、资质证书外均应装订成册,做好封面、目录。
三、资质重新核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2016年9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报的将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三区、一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查验原件后加盖查验章,并结合企业开发业绩、不良行为记录等因素提出初审意见(保留原有资质、升级、降级、注销),于2016年10月11日前正式行文附相关材料上报我委。
附件:资质等级重新核定企业名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