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住房限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7-10-10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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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补充通知》(甬建发〔2017〕151号),保障货币安置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住房限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4年10月1日起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2016年7月13日起集体土地上住宅被征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被征迁人凭协议购买的住房,不受“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转让”的政策限制。购房人在交易合同备案前应当提交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在进行交易合同备案时应当核查上述协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