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建委机关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7-03-10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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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宁波市住建委机关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委属单位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10日
 

宁波市住建委机关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机关采购行为,根据国家、省和宁波市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委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设备、家具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

第四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五条 委机关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委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自行采购是指委机关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委机关采购应严格执行宁波市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委机关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由办公室汇总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计财处按规定将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

办公室在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前,应当充分征求需求处室(不含办公室,下同)的意见。其中服务类采购计划和预算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汇总。办公室应当将编制好的采购计划和预算报采购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委机关货物、工程类(不属于政府立项的,下同)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委机关服务类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由采购处室(需求处室或办公室,下同)组织实施。

货物、工程类采购合同由办公室负责人审签,服务类采购合同由采购处室负责人审签。

第八条 委机关采购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第三章 政府采购

第九条 采购处室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采购预算,向采购机构(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有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意向,由采购机构具体实施采购。

第十条 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长期服务项目,通过公开竞争确定项目承接单位时,可采用一次采购、按年续约的方式,合同应当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一次采购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当年部门预算指标未明确或未列入部门预算,但需要紧急启动的政府采购,采购处室应当先报计财处审核,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采购资金在市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在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且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一般采用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单位。

采购资金在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必须严格按照市公开招标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四章 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处室按照委机关采购职责分工,根据不同的采购资金额度,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

(一)一次性采购货物或工程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经需求处室负责人审签、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实施。一次性采购服务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经采购处室负责人按采购计划和预算审签后实施。

(二)一次性或年度批量采购货物或工程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经需求处室负责人审签、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采购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一次性或年度批量采购服务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经采购处室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领导审核、采购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一般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市场询价方式,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承接单位,签订合同。

(三)一次性或年度批量采购货物或工程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经需求处室处务会议研究、需求处室负责人审签、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采购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一次性或年度批量采购服务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经采购处室处务会研究、采购处室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领导审核、采购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接单位,签订合同。

(四)一次性或年度批量采购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经办公室处务会研究,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采购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未列入部门预算、但需要紧急启动的自行采购,采购处室应当先报计财处审核,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按第十三条规定组织采购。

第五章 采购文件管理与验收

第十五条 应当加强对采购文件的管理,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计划预算、招标文件、评估报告、合同文本、验收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采购处室应当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查。法规处应当对招标文件、采购合同进行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办公室会同计财处等相关处室成立货物、工程类采购验收小组,采购处室会同相关处室和评估专家成立服务类采购验收小组,负责对采购项目的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签署验收意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采购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采购的廉政风险防控。严禁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采购规定。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各类采购,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采购项目、供应商或承接单位等采购信息,方便社会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对采购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采购和滥用采购方式。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纪检组、机关党委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涉及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等环节,机关纪委应当派员参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宣传项目、城建审计的采购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对限额标准以上政府立项的基建、修缮等工程领域项目,按照《宁波市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委机关采购验收表
          2.委机关自行采购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