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7-04-14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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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建、发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住建厅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和意义

通过开展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各种不正当经营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地要从树立“四个意识”的高度,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持之以恒地抓好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

二、整治重点

各地要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正当经营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售房信息、相关许可审批证明;

5.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6.捂盘惜售或者在一次性开盘后对不同区域房源推出差别优惠等形式的变相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7.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8.商品房实际销售单价与合同备案单价不一致;

9.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10.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11.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12.未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

13.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14.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正当经营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4.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6.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7.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8.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或伪造虚假证明等骗取税收优惠;

9.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10.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11.参与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违规从事金融业务;

12.评估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违规转移、变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单位,导致估价机构不符合资质条件;

13.不按估价规范出具估价报告,通过低价恶意竞争等手段违规承揽业务;

14.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三、工作步骤

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4月底前)

各地要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组织各在售和即将销售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征集线索。

(二)检查查处阶段(5月-6月)

各地住建、发改、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查处机制,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违法违规销售的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由发改(价格)部门进行查处;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各地应视情节轻重对查处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暂停网签、市场禁入等措施。

结合检查查处情况,各地住建、发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要在5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次将整治情况表、明细表(附件1、2、3、4)及查处的典型案例(附件5)上报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6月底前将当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督查抽查阶段

在企业自查和各地查处基础上,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将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各地的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对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企业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事关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事关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将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保持高压严查态势,真查真打、严查严打,狠查狠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切实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地要引导新闻媒体对开展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查处重点和采取的措施进行广泛宣传,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住建委联系人:何易城、王宁,联系电话:89187241、89180565(兼传真),电子邮箱:545199014@qq.com。

市发改委联系人:凌旭华,联系电话:89183256、13857871008,传真:87307923,电子邮箱:Ling110213@163.com。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王伟栋,联系电话:55330596、13777020388,传真:87324525,电子邮箱:wwdwxm1968@sina.com。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整顿规范情况表

   2.房地产中介机构整顿规范情况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整顿规范情况明细表

   4.房地产中介机构整顿规范情况明细表

   5.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整治典型案例(格式)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