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有关事项的说明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7-04-28 10: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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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甬政办发〔 2017〕50号)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2017年4月24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按照甬政办发〔 2017〕50号文件执行。

二、 2017年4月23日(含)之前,借款人所购住房已在本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签约的,仍按原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执行。

三、 2017年4月23日(含)之前,借款人商转公贷款申请资料已受理的,仍按原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