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二手房买卖有新变化:实现全流程监管,办税时间缩短一半
来源:宁波日报、东南商报 综合 发布日期:2017-07-31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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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存量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昨日发布(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阅《办法》),我市全面实行存量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制,以更好地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维护各市场主体和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上半年,宁波存量房交易量达到3.4万套,大大超过一手商品房成交量。这标志着宁波步入存量房时代,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势在必行。

该《办法》作为今年以来我市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延伸,主要有两个变化:

将所有存量房交易行为纳入网签范围,包括买卖、赠与、交换、投资入股等方式;

将存量房网签实施范围从原来的中心城区扩大至全市范围。

根据《办法》,今后,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向属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开通监管服务平台网签使用权限。经纪机构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时,应当使用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存量房屋房源核验和网签;核验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个交易环节。同时,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监管服务平台,对申请存量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及备案的房屋适时进行房源核验。

该《办法》规定,存量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经纪机构应当核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并与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经纪服务及房屋买卖的有关内容,通过监管服务平台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并协助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可在公共服务点进行买卖合同网签。

新出台的《办法》严禁一房两签,“要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完成后,在完成转移登记或者撤销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前,不得再次通过监管服务平台签订以该存量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对赠与等其他转让行为的网签,《办法》规定,“存量房屋以赠与、交换、投资入股等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当事人应当凭权属证书、权利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进行网签、备案。”

禁止经纪机构六种行为

1.出借网签账号供他人使用;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信息,违背当事人意愿发布、公开、泄露、转卖当事人及房屋的相关信息;

3.隐瞒经纪行为而以自行成交方式申报网上签约;

4.未经买卖双方当事人同意,擅自进行合同网签;

5.代收代管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或通过资金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形式结算存量房屋交易资金;

6.以合同网签为由违规收取服务费用。

根据《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以及操作规范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形给予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公示、诚信扣分、暂停监管服务平台使用权限等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房产交易信息与地税联网办税时间缩减一半

7月初,我市的房产交易信息与地税进行了联网,宁波市民在购房时,又多了一项便捷服务,在完成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相关信息将自动从房管部门传送到地税部门,办税时间也可节省一半。

这项服务,依托于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已经与地税系统完成平台对接,数据等信息,实现两部门“联网共享”。

据悉,今年年初,住建委与地税局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要求,在打造“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这一线上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又积极搭建部门间的数据交换平台,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房管部门向地税部门推送存量房交易信息,并获取完税信息反馈的信息联网共享闭环。

“联网后,给市民最大的感受是,此前从窗口递交相关材料到完成纳税,正常情况下在15分钟左右,而现在只需7分钟。”市地税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完成这一对接,意味着真正实现了房产交易与纳税办理的无纸化衔接,老百姓能明显感受到办理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