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36号)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直接将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2083616082@qq.com,也可以传真至89180698。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24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为切实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规范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思想认识
建筑幕墙是房屋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运行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市建筑幕墙已开始进入风险高发期、多发期,建筑幕墙坠落事故也时有发生;建筑幕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广泛应用,但一些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还存在着安全防范标准不配套等情况,仍需要在实际使用中进一步探索实践;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履行使用安全责任的法律意识不强。要充分认识幕墙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防护责任,创新监管手段、强化管控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公共安全责任意识,防止建筑幕墙的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筑幕墙安全使用。
二、坚持分头监管和源头监管相互结合
(一)强化部门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建筑幕墙的规划、设计,加强从源头上监管。贯彻执行“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建筑幕墙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等源头严格把关,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不得批准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建立建筑幕墙管理信息系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设计审核、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切实加强建筑幕墙禁止性条款的审查。
(二)加强规划和设计控制。规划和设计是建筑幕墙安全隐患的源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建筑幕墙的规划控制,确保重点区域、重要建筑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符合以下要求的建筑物应禁止采用规定的建筑幕墙:
1、中小学校、青少年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以及毗邻一侧建筑物二层或建筑高度6米及以上部位禁止采用玻璃幕墙或石材幕墙;
2、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二层或建筑高度6米以上部位和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禁止采用玻璃幕墙;
3、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禁止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
4、建筑幕墙禁止采用可见光反射率大于0.30的幕墙玻璃或镜面面板等材料;
城市立交桥或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路段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禁止采用可见光反射率大于0.16的玻璃幕墙或镜面金属板等材料。幕墙玻璃外片应优先采用安全夹层玻璃、超白钢化玻璃及其制品。
主体建筑与幕墙骨架连接必须采用预埋方式固定埋件,以加强结构安全性。幕墙设计时应当考虑外立面增设用于外墙清洗或维护工作的专用通道等安全措施,提高幕墙维护的安全保障系数。
三、坚持在建项目和既有建筑管理相互促进
(三)切实提高建筑幕墙安全保障能力。切实加强建筑幕墙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严格建筑幕墙材料施工进场检验检测,严格落实建筑幕墙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工作。下列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幕墙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方案论证通过方可实施。
1、单体建筑幕墙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或者建筑幕墙顶部标高大于50米的;
2、住宅和医院使用玻璃、石材幕墙的;
3、消防登高面侧外墙设置双层幕墙的;
4、安全技术要求高的其他幕墙工程等。
(四)积极发展装配式幕墙建设。单元式建筑幕墙的单元组件、隐框式玻璃幕墙的装配组件,应当采取装配式施工,不得在工地现场进行构件施工。玻璃幕墙组件制作应当有完整的厂内打胶记录,并且具有可追溯性。除全玻璃幕墙外,不得在工地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严格落实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程序。维修、更新建筑幕墙的,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应该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而未办理或申领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严格执行建筑幕墙质量保修期管理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建筑幕墙质量保修期一般不低于两年,有防渗漏要求的房屋建筑幕墙外墙质量保修期不低于八年,保修期新建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建筑幕墙更新、改造项目自建筑幕墙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质量保修期内玻璃幕墙自爆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幕墙更新、改造应当按建筑幕墙工程总投资的2%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或工程质量保证金,落实保修责任。幕墙安全管理应纳入属地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实行先整改维修,后追溯追偿,确保公共安全不受侵害。
(六)建立维修更新长效机制。建筑幕墙、外墙保温属于物业共有部位,实行业主负责制。外墙保温材料未满足耐火等级要求的应及时改造,相关设计、施工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更换的材料必须达到有关消防要求。已经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幕墙、外墙保温维修、更新、改造直接工程费用和保险、第三方咨询评估等其他间接费用可列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支;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上述费用由该建筑的全体业主承担。业主不得以其专用部位对应的共有部位无建筑幕墙,拒绝承担相关费用。建筑幕墙维修、更新需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以幢为单位,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直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已经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房屋建筑幕墙,符合《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50%财政补助。
四、坚持技防和人防相互补充
(七)大力发展建筑幕墙保险机制。大力推进住宅建筑幕墙保险机制,通过保险或“保险+巡查维护”等方式,将建筑幕墙保险纳入到城镇住房保险附加险,2020年底前完成对2000年底以前建成的住宅建筑幕墙第三方责任保险机制构建,2025年底前完成对竣工交付使用八年以上的建筑幕墙第三方责任保险机制构建。积极推进建筑幕墙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鼓励将建筑幕墙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纳入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附加险统一购买。对建筑幕墙更新、改造工程,单独设置建筑幕墙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的,可以免交住宅物业保修金或工程质量保证金。
(八)加大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力度。每年7月底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及时完成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幕墙原施工单位和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按照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做好检查、维修工作。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本行业的建筑幕墙定期排查、整改工作加强检查监督,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安全。
(九)大力拓展BIM技术运用。积极探索BIM技术在建筑幕墙工程中的应用,抓紧研究建筑幕墙适合BIM技术的质量监管、维护管理、预警防范以及可快速检索、传输、分析和可视化操作,建立建筑幕墙的可视化信息模型。充分利用BIM和虚拟仿真技术,分析不同运营维护方案的投入产出效果、安全维护系数,提出合理的运营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利用既有建筑的竣工资料直接建立运营维护模式。
五、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互推进
(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建筑幕墙安全使用维护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夯实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责任。建筑幕墙信息建档完成后,要将其纳入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体系进行动态监管,并加强防汛、防台、高温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加强日常自查工作,自觉履行合理使用、自查维护、整改维修等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维修;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加强日常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当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加快建立建筑幕墙安全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对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履行使用安全责任的,要通过“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要求,加大惩戒处罚力度。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筑幕墙,要加快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安全。
(十一)培育幕墙安全鉴定和技术咨询服务市场主体。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维保和性能鉴定是保障安全的基本要求。鼓励我市具有稳定的幕墙工程设计队伍的设计单位和兼具设计、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从事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维保、更新等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大力培育符合建筑幕墙安全性能鉴定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建筑幕墙检测和设计资质的企业,要予以积极扶持。具备检测和设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已经承担原房屋设计或幕墙专项设计的,允许其开展建筑幕墙安全性能鉴定;不具备检测和设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已经承担原房屋设计或幕墙专项设计的,不得和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组成联合体开展建筑幕墙安全性能鉴定。允许建筑幕墙检测资质企业和设计资质企业通过协议方式组成联合体,开展建筑幕墙安全性能鉴定。通过协议方式组成联合体开展建筑幕墙安全性能鉴定的,应当约定第一责任人,并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三年。
(十二)重视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城市房屋建筑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通过技术论证后方可使用。经若干建设工程试用且效果良好的新技术,实行公告推广应用,及时发布工程建设标准。积极研究发展对建筑幕墙的隐患排查、危险预警的高精度传感器、智能机器人,进一步提高建筑幕墙隐患排查的智能化水平。
建筑工程采用玻璃雨篷、采光顶、无支承框架结构的外墙干挂系统、直接粘贴在建筑主体结构外墙或挑檐饰面砖(板)系统的,分别按照玻璃幕墙、石材幕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目的和背景
2017年3月3日,《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市建筑幕墙立法规范的空白,作为指导我市建筑幕墙行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市建筑幕墙行业实际情况,我委起草了《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2017年初,为配合《办法》出台,我委代市政府办公厅草拟了《实施意见》,并在我委层面多次召开相关处室、有关单位专题座谈会,还听取宁波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幕墙分会有关行内资深人士的建议意见,基本形成雏形。4月28日,向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0条,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实施意见》,作了修改完善。5月17日,我们将修改后的《实施意见》向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等18个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4条,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实施意见》不再提交市政府发文,由我委联合市规划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文,我委再次调整修改《实施意见》,并于7月5日,再次征求了市规划局意见。
三、主要内容
该《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坚持分头监管和源头监管相互结合,一是强化部门协同;二是加强规划和设计控制。
(二)坚持在建项目和既有建筑管理相互促进,一是切实提高建筑幕墙安全保障能力;二是积极发展装配式幕墙建设;三是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四是建立维修更新长效机制。
(三)坚持技防和人防相互补充,一是大力发展建筑幕墙保险机制;二是加大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力度;三是大力拓展BIM技术运用。
(四)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互推进,一是切实强化主体责任;二是提高安全性能鉴定质量和水平;三是重视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了三个范围
1、划定禁设范围。《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要求中小学校、青少年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不得在二层或建筑高度6米以上部位采用玻璃幕墙;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场所或者区域的建筑也明确规定了禁止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同时针对光污染问题也做了明确限制。规划部门在项目审批中,对《实施意见》中禁止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玻璃幕墙的情形,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从源头上缩小了可能造成幕墙坠落和光反射的空间范围。
2、明确论证范围。《实施意见》明确了四类危险性较大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建筑幕墙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编制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通过,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方案。监理单位应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尤其是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项工程进行旁站监理,以防止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
3、规定保修期范围。《实施意见》对一般的建筑幕墙、有防渗漏要求的住宅、非住宅外墙建筑幕墙保修期做了明确的年限要求;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幕墙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同时《实施意见》明确指出保修期内,建筑幕墙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免费维修。对拒绝维修或突发事件,应先整改维修,经住建部门核实,可在开发商交存的物业保修金或质量保修金中追偿,因此,保修期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建筑幕墙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经费及公共安全。
(二)建立了两个机制
1、建立维修更新长效机制。《办法》中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建筑幕墙安全使用维护的责任主体在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满后,这就意味着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主体是业主,私有或共有产权大楼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对涉及幕墙的检查维修缺乏可操作性,很难争取大部分业主进行主动检测的意愿。况且,在实际应用中,玻璃幕墙的检测维护价格不低,而25年的使用期限过期后,更换费用更巨大。因此,《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满后进行安全性鉴定、日常维修更新、保险等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同时规定了申请维修资金的“双三分之二”的要求,为建筑幕墙维修提供资金保障。
2、创新建筑幕墙保险机制。目前,建筑幕墙的事故,还不能完全依靠技防和人防手段予以杜绝,而这种事故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强烈的公众影响,建立相应的责任保险机制是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有效转化风险的良好策略。《实施意见》规定,到2020年底完成对2000年底以前建成的住宅建筑幕墙第三方责任保险机制构建,到2025年底完成对竣工交付使用八年以上的建筑幕墙第三方责任保险机制构建,通过 “保险+服务”,既能体现保险补偿风险损失功能,又能体现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功能。另外,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在起算点、维修期限、责任义务上都存在着明显差异,特别是法定与约定的差异,换言之,若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缺陷责任期,则无缺陷责任期而言。若建筑幕墙竣工后,未能及时发现原始材料、设计、规程或者工艺不善的缺陷,保修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这对业主而言,无论是经费上还是技术上,无疑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所以业主投保、保险公司追溯开发商还是开发商直接投保建筑幕墙工程质量潜在责任保险,是下步积极推挤探索的重点。
(三)建立了一个系统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全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信息管理系统。今年年底,各地住建部门基本完成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及信息建档工作;建设开发单位在办理城建档案备案前完成新建建筑幕墙的信息建档工作,从而实现信息建档全覆盖。通过建筑幕墙信息系统,我们可以掌握建筑幕墙的使用年限、使用安全责任人等基本信息以及日常巡查等动态信息,以更好地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日常自查、维护职责,加强防汛、防台、高温特殊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对建筑幕墙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维修,真正做到动态监管,切实维护公共安全。
(四)培育了一个市场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能鉴定是保障安全的基本要求。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6〕291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建[2013]2号) 等文件规定,建筑幕墙安全性能鉴定机构必须同时具有幕墙专项设计资质和幕墙专项检测资质,但基于宁波目前市场现状,没有这样的机构。因此《实施意见》规定在不满足两个资质同时具备的条件下,允许建筑幕墙专项设计资质的企业和建筑幕墙专项检测资质的企业通过协议方式组成联合体,开展建筑幕墙安全性能鉴定,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发布筑幕墙安全性能鉴定机构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