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7-08-29 10: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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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承办银行,各分中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8月1日下发《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通知》(甬房公委〔2017〕2号)、 《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房公委〔2017〕3号)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文件,各承办银行、各分中心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有些具体操作中不明确事宜。为了统一规范操作行为,结合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政策实施时间界限

借款人所购住房在2017年8月1日(不含)前已在本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签约的,仍执行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在2017年8月1日(含)后完成网上签约的,执行新政策。借款人商转公贷款申请资料在2017年8月1日(不含)前承办银行已受理的,仍执行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在2017年8月10(含)后受理的,执行新政策。

二、 减少贷款申请资料

一是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不用提供单位出具的收人证明。二是借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不用再提供本市的居住证明。三是取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8年6月18日下发的《关于启用2008年版〈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房金管〔2008〕33号)中的“借款人个人征信情况调查意见表”。

三、 贷款次数认定方式

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计算、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该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系统中的贷款记录、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及面谈面签记录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

1、 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计算范围,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名下曾经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记录。

2、 房屋共有权人(借款人配偶除外)不参与本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或还贷能力测算的,不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3、 借款人申请办理离婚变更贷款的,离婚前该套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夫妻双方各认定为1次,本次申请办理离婚变更贷款的,不计算贷款次数。

四、 其他需要明确事项

1、 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中借款人的保底贷款额度,需要满足本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测算的要求。

2、 借款人配偶以及共同借款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能参与本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还贷能力测算。

3、 个人信用报告中有其他贷款的还贷能力测算,采取资产大于负债的原则。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可参与还贷能力测算的资产,仅限于本人名下的房产(含住宅、商业用房)、房产出租的租金、起息日期超过三个月的定期存单或国债。参与个人信用其他贷款还贷能力测算的共同借款人,仅限于贷款房屋的共有权人。组合贷款商业部分的还贷能力测算,按照承办银行有关规定。

4、 商转公贴息贷款申请资料受理,是指借款人已将贷款申请资料部分或全部提交承办银行,不包括借款人未提交资料的预约情形。

5、 除连续缴存满2年的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户外,其他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含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均为40万元/户。

6、 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提供缴存地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借款人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人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应提供缴存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