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8-01-25 14:5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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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 ) 住建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 ) 支行,各区县( ) 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自然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 建金监发[2018]13 )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销售管理。各区县( ) 住建部门应会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文件精神,明确承诺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各区县( ) 住建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公示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承诺书,公示内容是否完整规范。人民银行各县( ) 支行应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二、开展专项整治,从严惩戒处理。各区县( ) 住建部门应会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检查辖区内在售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对限制、阻挠、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应予以通报、公开曝光以及暂停商品房楼盘网签。

三、严格业务考核,压缩办理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大对承办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考核力度,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承办银行按规定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料受理、复核, 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5 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承办银行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终止并取消其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承办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机构、住建部门( 房管), 要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 落实“互联网+ 政务服务”要求,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承办银行报批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后4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办理。

四、接受社会监督, 处理投诉举报。各区县( ) 住建部门: 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对购房人举报投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等问题,住建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理中心要迅速响应,及时查处,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2018 1 25

附件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自然资源部

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

建金监发[2018]13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各市、县( 市、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委( 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国土资源局,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自然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 建金[2017]246 )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全面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好市本级及所辖各县( 市、区) 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各项工作措施。各市、县( 市、区) 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 各负其责, 协调配合, 齐抓共管, 形成合力, 切实把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落到实处。

二、调整完善贷款政策。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进一步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加大对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特别是首套住房的贷款支持力度, 抑制过度住房消费。同时, 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调整贷款额度, 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和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

三、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各市、县( 市、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机构、房管和地税部门、各受托银行, 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共享、推进“最多跑一次" 改革的要求, 不断完善部门信息共享, 优化办事流程, 简化办事材料, 缩短办理时限, 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同时, 要加快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进一步方便职工办事。贷款审核时限不得超过7 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机构抵押登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放款时限不得超过5 个工作日( 轮候除外)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管) 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 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依法依规查处限制、阻挠、拒绝或变相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 要公开曝光, 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委贷银行的履约监督和业务考核。

五、妥善处理投诉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管) 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快速响应并认真处理职工的举报投诉, 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及时处理, 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管) 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通知要求, 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要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违规行为。要加强对所辖各县( 市、区) 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市及所辖各县( 市、区) 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18 2 月底前以市为单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自然资源部关于

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

建金[2017] 2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委)、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建金[2014]148 ), 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引发缴存职工不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缩贷款审批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严格委贷业务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受托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考核,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的,应扣减贷款手续费; 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

三、加强销售行为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四、提高抵押登记效率。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要应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

五、公开业务办理流程。各地要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地点、办理部门和办结时限,并在业务办理网点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公告栏予以明示。

六、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互联网+ 政务服务”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七、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八、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 市民热线、12329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

九、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联合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违规行为。

十、切实加强监管检查。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2018 3 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