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8-01-08 15: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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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中心,各承办银行:

为了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联合整治力度。各分中心要加强与当地住建部门联系,主动参与当地住建部门对辖区内在售楼盘开展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变相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对联合检查发现的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采取公开曝光,及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同时,分中心如发现开发企业或房屋销售中介机构存在上述违规现象的,要将有关情况移送当地住建部门处理。

二、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市中心近期将制定出台《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暂行规定》,各分中心要认真贯彻执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存在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形的,经分中心责令限期整改;如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则纳入“黑名单”。

三、压缩贷款审批时限。要进一步优化贷款流程,缩短资料报送时限。各承办银行对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料受理、复核、报送等工作;分中心在收到承办银行报送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各承办银行对公转商贴息贷款和组合贷款在分中心同意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商业部分审批工作。

四、加快贷款发放速度。一是各分中心要确保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所需资金,督促各承办银行加快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各承办银行对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二是各承办银行要优先保证公转商贴息贷款以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业部分放贷所需资金,优化贷款发放流程,对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力争按照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时限要求发放贷款。

五、加大银行考核力度。各分中心要强化对承办银行的考核管理,重点加大对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时限的考核力度。承办银行要按照年度委托协议约定,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承办银行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分中心责令承办银行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力或不履行委托协议约定事项的,应扣减贷款手续费;达不到考核要求或情节严重的,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同时,从今年起将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实行招投标制度。

各承办银行、各分中心要严格贯彻落实好住建部等国家四部委文件精神,维护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彻底杜绝拒绝或变相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的再次发生。要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坚持“便民、利民、惠民”原则,继续深化简政服务“一窗跑”、快捷服务“就近跑”、特色服务“我来跑”、创新服务“智能跑”、联动服务“数据跑”、高效服务“电话跑”的“六跑”服务新模式,切实为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提供便利。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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