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快企业股改上市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规范办理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住房公积金合规缴存证明,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本市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合规缴存证明的工作。
第三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稽查部具体负责全市办理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住房公积金合规缴存证明的管理工作。市本级承办海曙、江北、鄞州、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合规缴存证明的工作;各分中心承办行政区域内合规缴存证明的工作。
第四条办理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住房公积金合规缴存证明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合规缴存证明,应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住房公积金合规缴存证明申请表》(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下载);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清册(包括序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入职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六)职工工资明细(最近三个月);
(七)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应确保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并以标准A4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应逐页加盖社保参保情况证明专用章。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安排专人对申请的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间。核查公司是否在近三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核查公司是否在职工正式录用三十日内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做到全员缴存。人数确因特殊情况存在差异,且符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需提供说明并附能够证明差异原因的相关材料。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核查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否符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查公司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否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一致,新录用(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欠缴、漏缴、少缴、停缴等现象。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的公司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合规缴存证明:提交虚假证明资料的(并将其录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黑名单);存在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的;存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黑名单记录的。
第九条对审核符合规定或存在问题已整改的公司,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承办部门提出办理住房公积金合规缴存证明的意见,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应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稽查部报备办理住房公积金合规缴存证明的情况(一事一报),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合规缴存证明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第十二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住房公积金合规缴存证明申请表
附件1
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住房公积金合规缴存证明申请表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住房公积金账号 | 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单位成立时间 | 住房公积金开户时间 | |||
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职工人数 | 人 | 社保缴存人数 | 人 | |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 | 人 |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 |
缴存人数差异分析 | ||||
申请事由 | ||||
上述单位基本情况及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系真实准确,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合规缴存证明,如有不实,我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申请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职工清册(编序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入职时间、联系电话)
5.公司职工工资明细(最近三个月)
6.社保部门办理的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
申请资料要求真实准确,以标准A4纸打印并逐页加盖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