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8-11-26 11: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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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18-0024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监察支队,各相关单位:

为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宁波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7〕147号),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施细则(试行)》,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和企业要强化红线意识,始终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要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机制,积极推进。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和市建筑业协会要加强风险管理工作的培训指导,切实帮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各施工企业要将风险管控机制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要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建立风险档案,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落实重大风险报告制度。要加强风险管控,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实现事故预防关口前移。2019年6月底前,要完成企业及项目部施工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

三、加大力度,强化监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质总站(建管处)要强化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于不推进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或推进迟缓、敷衍塞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因未落实风险管控工作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警示教育力度,定期曝光不开展风险管控、不治理安全隐患的企业和相关典型事故案例。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宁波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7〕14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工作,防范和减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五条 风险等级根据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后果和概率,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划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风险级别,相应分为“红、橙、黄、蓝”四色风险标志(红色最高)。

(一)一级风险(重大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很高的安全风险,可能发生群死群伤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二级风险(较大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可能引发重伤及死亡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三)三级风险(一般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可能发生轻伤事故,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四)四级风险(低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较低的安全风险,可能发生轻伤以下事件。

第六条 施工企业对风险级别实行提级管理,对有下列情形的,其对应的风险等级提高一级,直至提至一级风险。

(一)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

(二)年内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因现场安全管理不善被行业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行为的;

(三)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治理措施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四)随着施工工序、工法、工艺的变化,风险等级急剧增加的;

(五)受天气、环境等自然条件影响,需要提级管理的;

(六)其他需要实行提级管理情形的。

第三章 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针对建筑施工各个环节,按照《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GB/T13861)或《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进行风险点排查和危险源辨识。

第八条 风险点排查应覆盖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以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导致事故风险的物理实体、作业环境、作业空间、作业行为、管理情况等。至少应包含《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所涉及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工程、模板工程、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方面。

第九条 危险源辨识应覆盖施工现场所有的作业活动,包括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以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至少包括:

(一)建筑施工基础、主体、装饰等全过程;

(二)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三)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四)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等;

(五)人为因素,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工艺、设备、管理、人员等变更;

(七)气候、地质及环境影响等。

第十条 施工企业应结合自身可接受风险实际,对风险点和各类危险源进行逐项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绘制作业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通常采用“作业条件风险评价法”(LEC法)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风险分级管控应遵循风险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对于操作难度大、技术含量高、风险等级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作业活动应重点进行管控。上一层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一层级必须同时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风险管控层级可进行增加、合并或提级。施工企业应根据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结合本企业机构设置情况,合理确定各级风险的管控层级。但不得低于以下层级管控要求:

(一)一级风险的管控,由企业负责管控;

(二)二级风险的管控,由施工项目部负责管控;

(三)三级风险的管控,由施工班组负责管控;

(四)四级风险的管控,由作业人员负责管控。

当该等级风险不属于对应管控层级职能范围时,应当提级直至企业管控层级。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风险级别从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采取一种或多种管控措施,直至风险可以接受。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编制包括全部风险点各类风险信息的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涉及重大风险的应单独编制重大风险管控清单。

(一)施工项目部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对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价,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并随着工程进度情况及时更新;

(二)施工企业在综合施工项目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基础上,应及时更新完善企业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第十四条 施工项目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工程风险管控清单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将风险管控的培训纳入安全培训计划,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风险管理技能培训;施工项目部应根据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应采取的措施作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组织对各岗位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培训和交底,确保其掌握规避风险的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工程项目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示牌,将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类型、风险级别、控制措施、管控层级等信息进行公示;对于重大风险等级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在施工部位挂牌公示,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第十七条 经评估确定为重大风险等级的,施工企业应将施工项目部重大风险管控清单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部应对风险管控情况进行评审。

(一)施工企业,每年应组织各部门进行一次风险排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工作,并应对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管理评审,及时发现问题改进管控手段;

(二)施工项目部,项目施工结束后竣工前,应对项目风险管控情况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施工企业应及时进行相应风险辨识和评估: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时;

(二)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时;

(三)企业搬迁或作业条件、生产工艺流程或关键设备设施发生变更时;

(四)相关方进入、撤出、改变时;

(五)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时;

(六)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

(七)上级部门(机关)有专项工作部署时。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资料纳入安全技术资料管理,其至少包括风险管控制度、风险管控作业指导书、风险点及危险源清单、风险评价记录、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等;涉及重大风险时,其辨识、评价过程记录,风险控制措施及其实施和改进记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重大风险应重点监督抽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风险管理制度;

(二)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情况;

(三)重大风险报告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或风险致险因素超出控制范围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对重大风险控制不力,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企业(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附件2:企业(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附件3: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评价法(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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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解读《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