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各涉能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7〕71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能耗数据评价与能源预警体系,加强对高能耗行业的能源管控,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相关要求,结合浙江省及我市的建筑用能现状,决定对我市的城镇公共建筑实施能耗限额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 认识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的意义
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是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法规规定实施,是对公共建筑在设计阶段技术条文约束的基础上,并在运营维护阶段对建筑的能耗进行总量控制。
我市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是根据浙江省各类公共建筑用电限额标准,充分结合宁波地区公共建筑的能耗特征,因地制宜对建筑能耗实施的闭合管理,对于减少建筑运营阶段的能源资源消耗、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有重要意义。
二、 确定各类公共建筑的能耗基准线
我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的对象为电力用户,即与电力公司结算电费的建筑所有权人、建筑物实际使用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行管理单位。
根据电力用户的用电特征,对建筑能耗分类限额管理,结合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各类用能单位综合电耗限(定)额标准,我市2019年度的公共建筑能耗基准线见附件1,基准线计算方法见附件2。
结合每年节能形势,我市公共建筑能耗基准线适时动态调整。
三、 明确各地区、各部门的责任分工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统筹领导全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工作,并将各地、各部门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情况,作为每年度能源双控的督查指标。
市住建委会同市经信委负责完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工作的配套制度建设,定期开展能耗信息统计与审计培训,制定建筑节能量核定技术标准体系,健全市级建筑能耗系统平台建设,并做好各涉能部门用能数据的互联互通。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卫计委、市商务委、市旅发委、市教育局等市级各涉能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实施,配合住建部门完成能耗数据统计。
各区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每年度应组织对本地各涉能部门能耗限额推进情况的目标考核。
四、组织建筑能耗统计与能源审计
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住建部发布的《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科函〔2018〕36号)中实施方案:市住建委组织我市的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并向各区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的建设行政部门部署统计工作。
2019年我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基本原则如下:
(1)统计对象为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城镇单体公共建筑用电;
(2)各区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建设行政部门2019年度应完成各自20户的用电单位建筑能耗信息统计任务,各地可自行统计,也可委托专业技术服务公司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3。
(3)统计过程中相关技术细节要求可参考《宁波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技术管理导则》(2018甬DX-07)。
(4)各区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应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建部《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建办科〔2016〕65号)等技术规定,每季度组织完成不少于1个用电单位的公共建筑能源审计。
五、强化目标考核机制
各类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建筑物实际使用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行管理单位,应结合本单位上一年度连续12个月(1月至12月)与供电部门结算的电费账单,根据附件2的计算方法,对本单位的单位面积年用电量进行自查。当用电超出限额值15%以上时,应自行组织或以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改造。
连续两年超出用电限额15%以上的公共建筑,由市级能源监察机构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二十四条实行惩罚性电价,并责令限期整改。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