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发布日期:2018-02-12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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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我委起草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可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发至邮箱379414720@qq.com,也可传真至89180955。
 

附件: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12日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府令第219号),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1-4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5-6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计算,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补偿;7-8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不足850元的,按850元补偿。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增加补偿。

(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 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办公用房标准容积率:房屋地段等级1-3级为2.5,其他房屋地段等级为2.0;工业、仓储用房标准容积率为1.0。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房屋标准容积率由各地另行制定。

二、房屋征收补助

货币补偿补助

市区(奉化区除外)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25%;商业用房为20%;办公、工业、仓储用房为30%。奉化区及各县(市)货币补偿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以及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四、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2015年3月18日公布实施的《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5〕28号)同时废止,《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屋征收的购房补助政策停止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5年3月,《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5〕28号,以下简称《规定》)作为配套政策,与《宁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同步公布实施,施行2年多以来,对促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平补偿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7月,为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市政府出台《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购房补助,并对《规定》中有关成片危旧房改造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奖励政策进行调整,与其他征收项目相统一。房屋征收购房补助政策是在商品房去库存大背景下出台的临时性政策,对去库存、推进棚改货币化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我市房价上涨幅度过大,商品房库存已降至合理水平以下,继续实施购房补助政策会进一步助推房价上涨,影响房屋征收实施,需要及时调整。同时,《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每两年公布一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具体标准,我市尚未公布。另外,2016年我市对部分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在2017年公布了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调整了基准容积率,均对《规定》的有关内容产生了较大影响,需要及时进行调整。综上,《规定》中的部分条款、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必须修改完善后重新公布施行。

二、主要修改内容

完善了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新三区行政区划调整后,鄞州区覆盖了原江东区,海曙区范围大幅扩大,按照原老三区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 “一刀切”已不适应征收工作实际。为统筹把握新三区政策的平衡性并兼顾政策的延续性,保障项目平稳过渡,结合新公布的土地级别,将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按照不同土地级别范围作了细分完善,规定为: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1-4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5-6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计算,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补偿;7-8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不足850元的,按850元补偿。

调整了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办公、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根据市政府2017年1月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及容积率标准,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新公布的《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对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办公、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进行了调整,因此将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调整为房屋地段等级1-3级为2.5,其他房屋地段等级为2.0;工业、仓储用房标准容积率为1.0,与评估技术规程的标准一致。

适当提高了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补偿的部分标准。《规定》自2015年实施以来,各地反映《规定》中对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其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增加补偿部分标准偏低,影响补偿的公平性。因此,将该部分补偿标准适当作了提高,调整为:商业、办公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原标准为1‰)增加补偿;工业、仓储用房则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原标准为3‰)增加补偿。

取消购房补助政策,提高货币补偿补助比例。考虑到购房补助政策需要取消,为统筹兼顾新老项目的政策平衡,取消购房补助政策后,将货币补偿补助标准予以提高。同时,针对各地反映《规定》中对商业用房根据评估金额进行分段补助,容易造成大型商业用房补助标准偏低的问题,为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将商业用房补助标准也进行了统一。调整后的补助标准分别为:住宅房屋25%(原标准为15%);商业用房为20%(原标准为商业用房评估价值200万元以下部分为20%,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为1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5%);办公、工业、仓储用房为30%(原标准为20%).

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一是根据《通知》对《规定》中有关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的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停止执行的规定,删去了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承租人的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内容。二是根据行政区划调整,将“江东区”的文字内容调整为“鄞州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