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扬“争抢拼”精神,“四清一修”专项整治行动拉开帷幕
来源: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3-10 10:1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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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改善小区居住环境,为全体业主营造舒适、洁净、有序、安全的生活环境,市住建委日前下发《关于在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开展“四清一修”专项整治行动和建立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建部门本着以问题为导向的基本原则,以业主满意不满意为衡量标准,在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开展“四清一修”专项整治行动,并推进建立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扬争的精神、抢的态度、拼的干劲,切实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开展“四清一修”专项整治行动。要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和优势,推动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四清一修”共建共享、共治共管。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增强契约意识和闻错即改的责任和担当,遵循服务行业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要求,做到主动服务、优质服务、贴心服务,确保服务赢民心,服务暖民心。《通知》还强调,各物业主管部门要注重“四清一修”的常态化和经常化,通过“四清一修”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一手抓专项整治行动,一手抓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防止,确保整治效果广惠民,机制建设可持续。

 

“四清一修”专项整治行动
 

主题:“我参与我行动我受益”

范围:全市物业管理区域

时间:自3月5日开始至3月底

总体要求:做到群众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有所盼我有所为。同时,根据“四清一修”整治的情况和效果,各区县(市)、开发园区要随机安排对每个物业管理区域不少于2次的“回头看”。

整治重点:物业管理区域的各类“僵尸车”,包括占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的“僵尸车”以及违章停放等,堆放时间超过一周的各类装修垃圾、大件物品垃圾以及可能引起消防安全事故的占用楼道停放、电瓶车充电等问题。

任务: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物业主管部门要:

及时组织召开部署动员会,提出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加强巡查,密切关注各类网络舆情汇集的民情民意信息,及时发现新产生的问题或卫生死角难以发现的问题;

组织开展点对点督查、不打招呼的突出检查,确保发现问题和矛盾“当日见、当日清”;

当日清理确有难度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人在3个工作日内清除。


“四清一修”工作要求
 

要切实加大物业清理力度,切实降低隐患变现率。对楼道及公共区域内堆放的各类杂物进行集中清理,做到楼道无杂物堆放、通行无障碍;对于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属于业主清理范围,且可以确定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会同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向业主发出限期清理告知函;对物业服务企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认领和清理公告,无人认领和清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会同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一同参与清理。要按照一个小区划定不少于一个装修垃圾临时集中堆放点的要求,由乡镇(街道)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划定,并公告最长堆放时间和限期清理时间。

要定期开展垃圾箱(房)清洗工作,降低蚊蝇虫鼠害发生率。要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等,积极在物业管理区域开展蚊蝇虫鼠害专项灭治行动;要加强对小区内垃圾房、垃圾箱(桶)、垃圾车的定期清洗清洁工作,做到小区内装运无滴漏现象;要加大对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的清扫,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保洁的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应当确保清洁无污秽,无脏乱差现象,卫生状况良好。

要加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劝阻力度和申请执法力度,提高执法到位率。要对小区内的违章搭建、破坏绿化、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通道堵塞、车辆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落实劝阻责任后,业主拒不配合的,要做好汇总登记,并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7〕78号)确定的部门责任分工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阳光物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17〕135号)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服务清单和负面清单要求,及时向有关责任部门反映并提出执法请求,提高执法到位率。

要摸清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资产使用和运行状况,提高设施设备完好率。要对照承接查验的有关资料,及时清点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所有的资产情况,定期开展核查清点工作,确保体育健身设施正常运行及设备维护,无被挪用或侵占现象,新建居住建筑及居住区设有轮椅通道、扶手、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使用情况良好。对不属于小区道路的市政道路,要及时告知市政管理部门加强检查和维修,确保路面硬化、平整,排水设施完善,无明显低洼积水点。

要开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使用绿色通道,提高业主满意率。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企业要加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属于物业保修金、日常维修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开通绿色通道,方便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取。对于楼道灯不亮、管道损坏、指示牌破损、消防监控设施瘫痪等情形,又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要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及早落实维修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