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金融办、保障性用房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关于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要求,按照参试单位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健全、信用评价排名前列,试点项目工程质量管控能力较强,试点风险整体可控的原则,原则上同意东部新城核心区A3-22#地块商业商务用房(南楼、北楼及地下室)等6个项目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14家单位列为第一批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试点项目和参试单位(名单见附件),并将试点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健全保障协调机制。
各参试企业和试点地区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健全部门间协调和商议机制,企业负责人要亲自参与合同、方案制定,全程跟踪项目推进;相关部门要抓项目落地和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及时化解各类问题,打通部门间梗阻,确保试点项目承保方案、风控方案和保修方案符合试点文件的总体要求。
二、建立试点交流制度。
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区域间交流,及时梳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提高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以及交付缺陷维保服务能力、水平的良好经验和做法。每年12月31日前,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试点推进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和各参试建设单位、风控机构年度总结报告汇总后报送市住建委,各试点地区金融办将试点推进工作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市金融办。
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范试点项目的风控和维保工作,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做好各试点项目相关数据汇总、分析和对试点地区开展工作指导。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试点地区要通过召开现场会、媒体报道等形式向企业和社会解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保险工作的新理念、新模式,及时总结并宣传试点工作的实施举措和成果效益,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提高住宅产权人合法权益保障能力,营造住宅产品买卖双方和谐信任的良好氛围。
附件:第一批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试点项目和参试单位名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第一批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试点项目和参试单位名单
一、试点项目名单
1、东部新城核心区A3-22#地块商业商务用房(南楼、北楼及地下室)
2、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A1-2-b#地块(1~19#楼及地下室)
3、宁波庄桥街道李家安置房项目(1~10#楼及地下室)
4、通途路南侧安置房项目(试点单体数量待定)
5、慈溪北二环东延安置房二期工程(试点单体数量待定)
6、奥克斯缔壹城颐璟园(试点单体数量待定)
二、参试单位名单
(一)保险机构
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二)建设单位
1、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2、宁波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宁波市江北区公共项目建设中心
4、海曙区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5、慈溪市天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6、宁波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
(三)风控机构
1、宁波教育实业集团育才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宁波宁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3、宁波高专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4、浙江工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