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海绵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8-07-12 16: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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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18-0005

各区县(市)住建局、开发园区各相关管委会(指挥部)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试点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

为更好地加强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规范海绵设施的质量验收的流程,确保海绵设施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文件精神,市住建委制定了《宁波市海绵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1日


宁波市海绵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规范海绵设施验收流程,确保海绵设施工程质量,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域范围内所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中海绵设施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参与海绵设施竣工验收活动的各方主体。

第三条海绵设施是指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设施、雨水管渠、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等设施。其中,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设施包括: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物滞留带、生态树池),下沉式绿地,绿色屋顶,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渗透设施(雨水渗透池/塘、渗井、渗管/渠),湿塘,雨水湿地,雨水调蓄设施(雨水调蓄池、雨水罐、调节塘,调节池),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等雨水“渗、滞、蓄、净、用、排”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是指结合城市建筑与小区、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河道水系等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并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的项目。

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第四条宁波市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关专业验收标准执行。其中,需要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海绵设施,应按照《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六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验收活动可按照单位(子单位)工程组织实施,可单独验收或作为主体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验收。海绵设施的验收可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组织实施。

第七条海绵设施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及宁波市相关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海绵设施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的有效性负责。海绵城市建设效果应符合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相应评价标准。

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雨水资源利用等建设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海绵设施至少要有效运行一个雨季,并保持较好的运行效果。

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外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对设施建设效果进行评价或后评价。建设单位应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的有效性负责,可通过模型模拟、监测数据、现场评价等手段检查项目实施的有效性。

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内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要对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可采用模型评估、数据监测、现场查验等手段对海绵设施经过雨季运行的效果进行评价。不提交评价报告的、或建设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海绵设施运行效果不好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重点查验是否按图施工、海绵设施施工质量及运行效果。

第十条参加海绵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是具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负责人。

第十一条雨水渗透设施、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调蓄设施、雨水管渠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第十二条针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特点,竣工验收时要重

点对海绵设施布局、规模、竖向、进水口、溢流排水口、地表导流设施、绿化种植等关键部位的验收。

第十三条海绵设施及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按以

下程序组织进行:

(一)海绵设施的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海绵设施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由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二)海绵设施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四)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养护接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组织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整套符合规定的海绵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八条对区县(市)或集中连片区域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地方的评价标准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宁波市住建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策图解:图解《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解读《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