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高层次人才购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8-07-25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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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精神,现就落实高层次人才购房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选择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不受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间的限制。在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核查时,凭市级人才认定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可以不提供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二、本通知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5)中的高级及以上人才,包括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如今后人才分类目录调整,按调整后的目录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