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8-08-20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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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84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决定在部分区县(市)、开发园区范围内开展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现将《宁波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
 

宁波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告知承诺审批试点,进一步推进全市建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

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为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二)试点范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在镇海区、北仑区、

宁波杭州湾新区、大榭开发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以下简称试点区)注册的企业对“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资质类别及等级详见附件1)和“首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三级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三)试点期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底。

二、工作流程

市住建委总体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试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的具体实施工作。基本工作流程如下:

(一)告知。属于告知承诺审批范围的事项,试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可选择按告知承诺方式进行许可。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试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2、3),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必须提交的基础材料外,告知承诺书可以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补交其他材料。

(二)申请。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申请阶段需要提交的基础材料一并提交试点区行政审批窗口。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行政许可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三)审批。试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基础材料后,应当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试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等渠道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试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市住建委,市住建委发文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试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六)核查。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后2个月内,试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三、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二)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核查中发现申请人作出承诺时的情况与资质标准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记录诚信档案,今后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五)核查中发现申请人当前的实际情况与资质标准不符的,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六)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七)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检查未完成之前,不得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迁出所在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的组织协调,确保任务分工明确、岗位责任到位、工作衔接顺畅。

(二)做好舆论引导。试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告知承

诺审批试点宣传工作,使辖区企业充分了解试点工作内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开展试点评估。试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我委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试点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反映等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措施,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附件:1.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

附件:2.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首次申请)核准告知承诺书

附件:3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三级资质(首次申请)核准告知承诺书

附件:4.宁波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附件:5.宁波市对“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