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关政策的批复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8-08-29 15:5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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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甬房金管[2018]29号)和《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请示》(甬房金管[2018]30号)收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要求,我市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及风险隐患进行了自查,省建设厅于2018730日对我市进行了检查。通过自查和检查,发现我市有两项住房公积金政策未完全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一是我市现行的贷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的规定;二是我市现行的已至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购房人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将其父母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人范围的规定。为切实落实上级要求,统一按上级规定执行,现批复如下:

一、借款人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二、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8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