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和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10-30 11: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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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6-2019-0010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企业总站,市建设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1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78号)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和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首次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账号并补充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后,即可作为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从事建筑业相关业务活动。

二、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各方主体须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合同信息,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于企业合同信息录入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核对各方主体合同信息录入情况。

三、根据“谁主张、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各信用主体须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并自行承担因信息填报不准确、不及时带来的后果。

四、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发挥信用体系在质量安全监管中正向激励和负向惩戒的时效性,引导信用主体诚实守信,进一步提升各信用主体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自身信用水平,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周期调整为每两个月评价一次。其中A、B、C三个等级按上个偶数月份最后一天的信用评价分计算所得,D级评价方法保持不变。

五、各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归集使用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建立溯源追查制度,对各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完整、准确、有效;要加强对信息填报的事后监管,组织开展不定期随机抽查,对信用主体存在信息填报不及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须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应依法应用信用信息,加强对建筑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六、本通知相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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