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12-19 11: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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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国开银行宁波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东海银行、通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省农信联社宁波办,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宁波分行,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精神,现就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在交易双方当事人知晓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政策的前提下,愿意自担风险,并共同签署《放弃资金监管声明书》(见附件)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可选择自行交割房款。

二、定金是否纳入资金监管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定金额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交易双方当事人以在监管银行的个人(企业)结算账户作为交易资金监管账户,银行不得以“内部户”、“过渡户”、“虚拟账户”、“保证金账户”等名义对外进行资金收付。

四、监管银行应对监管账户内的首付款、或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款项进行资金圈存管理,不得冻结账户。购房贷款资金已通过贷款银行实现了监管审查和发放,不需要对此房款进行圈存。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采取过户前审批,

贷款审批时的房屋信息与过户后的房屋信息不一致时,由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信息不一致的对应说明。

六、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商业银行应加强业务和技术培训,统一辖区内各银行网点的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优化服务流程,落实好资金监管工作。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应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协助交易双方当事人做好资金监管手续。


附件:《放弃资金监管声明书》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银保监局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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