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审计局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对环城南路东段(河清路-东外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我局收到审计报告后,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现将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问题整改的具体情况
(一)关于“规划红线外项目的征拆资金挤占本项目投资”问题
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结束。经核实,项目征拆费涉及邱隘镇人民政府应付未付金额可以覆盖挤占的征拆资金。经协商,邱隘镇人民政府于5月底前完成征地拆迁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明确已支出征拆资金红线内(外)归属,建通公司同步启动项目征拆结算工作。待项目征拆费用结算审核确定后,进一步明确征拆资金的分摊和归属,建通公司将尽快结清项目征拆款项。
(二)投资控制方面
1.关于“下穿铁路段及部分引道合同价超批复概算,未按规定重新报批”问题
下穿铁路段及部分引道的批复概算为涉铁工程方案未经上海铁路局审查确定情况下的暂估金额。后续推进过程中,根据上海铁路局方案审查、杭州地铁公司施工图审查、基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等有关意见以及预留铁路动车所、兴宁路建设条件需要,建通公司签署的代建合同价超批复概算。我局高度重视此项超概事宜,已督促建通公司加强项目概算管理,严格履行概算审批程序,加快办理相关手续,有效控制投资。
2.关于“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批复概算”
建通公司已于2019年2月完成相关账务调整工作,已将超概算以外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由长期应收款科目调整至其它应收款科目,且不计入补贴基数。
(三)关于“下穿铁路段及部分引道工程的勘察设计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问题
下穿铁路段及部分引道工程涉及甬台温铁路、北环线、北仑支线等三条铁路以及邱隘场站,牵涉通信、信号、接触网、场站等多个专业配合,协调部门多、线路调度难、技术复杂、工作量大。鉴于本工程情况复杂且特殊,经调查,上海铁路局管辖范围内仅中铁上海院具备资质和能力。为加快涉铁报批,参照以往行业惯例,经建通公司与上海铁路局和拟代建单位协商,确定由中铁上海院承担本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对今后类似情况,我局将督促建通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批复要求和招投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先报市发改委等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行实施,确保从源头上控制投资。
(四)合同管理方面
1.关于“征拆费用结算方式与PPP项目协议及专题会议要求不符”问题
由于非住宅设施设备等在短期内无法确定金额,导致包干内容、范围和费用难以精确估算。虽经我局、通投公和各属地政府多次实地调查并对接,但就政策处理费包干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加快项目推进,经与各属地政府研究确定,“三路一桥”项目的政策处理费仍采用按实结算方式。另外,PPP项目协议征拆费用为固定金额,不做调整,仅规定建通公司需承担固定金额的征拆费用。目前,我局正加紧与PPP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属地政府及项目公司协商解决征拆费用结算方式调整事宜。待意见基本统一后,提请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并签署PPP项目协议之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2.关于“非投标人实施部分资金回报计算方式不明确”问题
根据PPP项目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我局已与建通公司签署PPP项目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非投标人实施部分资金回报计算方式予以明确。
3.关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职与合同约定不符”问题
建通公司知情后已于第一时间发出警告处理函并约谈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2019年3月底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李某某已经退出其他2个项目。
4.关于“Ⅱ标段进度款计量的主材调差范围与合同约定不符”问题
由于承发包双方对于保通道路是否属于永久性实体工程存在较大争议,建通公司暂未核减已计量的保通道路主材调差。下一步,建通公司将尽快通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仲裁来解决双方纠纷。
5.关于“Ⅱ标段工程人材机调差方面合同条款执行不到位、个别事项未明确”问题
(1)关于“工程进度款计量中的人工及机械价格指数未进行调差”问题
经承发包双方协商,建通公司将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在6月份的计量报表中对已计量的进度款中未计入的人工及机械价格指数进行调差。
(2)关于“叠合梁钢结构中的桥梁钢板Q345D、Q235C在《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中无此信息价,施工合同对该类主材如何调差未予以明确”问题
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建通公司已与承包人签署备忘录对叠合梁钢结构中的桥梁钢板Q345D、Q235C调差方式进行明确。
(五)关于“未按规定对施工范围发生的变化办理变更”问题
建通公司已按规定办理Pmz14处伸缩缝及支座的变更手续。我局已要求建通公司在后续工程建设中严格按规定及时履行变更程序。
(六)关于“征地拆迁资料欠完整,评估依据不充分”问题
经建通公司与邱隘镇人民政府协商,基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结束,邱隘镇人民政府于5月底前完成征地拆迁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三、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一)我局已要求建通公司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关注征拆资金使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同时,将严格按合同约定审核项目建设期资金回报及运营期年度交通流量补贴,确保其准确性。
(二)我局已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职尽责,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对合同条款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完善,避免后续结算争议。
(三)为进一步规范变更行为、加强市本级城建项目投资控制管理,我局已于3月11日出台《关于印发宁波市市本级城建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9]32号)和《关于印发市本级城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9]34号)。我局已督促建通公司严控项目变更,加强项目概算管理,严格履行概算审批程序,抓紧办理相关手续,有效控制投资。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