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9-06-19 15: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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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八统一”指导目录及有关材料的通知》(建法发〔201885号)精神,让更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现将《宁波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619

宁波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和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八统一”指导目录及有关材料的通知》(建法发〔201885号)等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 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

(二) 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原件;

(二)社会保险缴存证明原件;

(三)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银行开户证明原件;

(四)自由职业者需提供银行借记卡。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见角、分进元)×2

(一)缴存基数按照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由个人自主申报。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参照当年的基数调整文件,下限为市政府公布的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为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调整,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1日至次年630)内保持不变。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采取同城特约收款方式按月汇缴。每月25号前由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从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银行结算账户中扣缴。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一)公积金中心通过设置缴存托管专用账户,对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

(二)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从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当月开始缴存,不得补缴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三)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连续欠缴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视作其停缴,自动终止其账户。

(四)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并转入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职工从原单位离职后符合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条件的,可选择自愿缴存。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从原单位离职后,可选择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第十条  停缴半年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不超过以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贷款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二)承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还款期间,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停缴住房公积金,同意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原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已转移至本市的,在可贷额度计算时,转移的资金可合并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本息。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和上级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本办法由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