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让更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八统一”指导目录及有关材料的通知》(建法发〔2018〕85号)等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规定,参照省内兄弟城市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缴存基数及比例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见角、分进元)×2。
1、缴存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由个人自主申报。
2、缴存比例:12%。
(二)提取
1、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2、停缴半年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不超过以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三)贷款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2、承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还款期间,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停缴住房公积金,同意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规定。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本息。
三、关键词诠释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四、简明事例问答
1、问: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需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可自愿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2、问: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见角、分进元)×2。缴存基数按照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由个人自主申报。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参照当年的基数调整文件。如:我市某自由职业人员张三自主申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为4000元,则他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4000×12%×2=960元。
3、问: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是否可以停缴住房公积金?
答: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承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还款期间,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停缴住房公积金,同意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若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公积金中心可提前终止贷款合同,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本息。
4、问: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是否可以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答: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五、实施时间
自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解读人:梁波
联系电话:0574-89180759
政策图解:图解关于印发《宁波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