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19-06-29 14: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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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18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各地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同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对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及相关材料提出了“八统一”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做好与部、省政策衔接,进一步放宽租房提取条件,方便缴存职工,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现行租房提取政策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提取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鄞州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视作同一区域)内均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

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则,每年提取1次。

1、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度提取限额。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职工可提取月度限额之间的差额提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可根据我市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变化情况,调整租房提取额度执行标准,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

(三)提取材料

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同时,根据不同租赁情形提供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行政区域内的无房证明原件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原件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原件。

三、新旧政策差异

(一)家庭成员认定

家庭成员仅涵盖本人及配偶,不包含未成年子女,进一步放宽租房提取条件。

(二)提取额度

提取的月度限额由原暂定的700元调整为按市场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变化调整,取消了“提取时段为不超过提取办理月份之前的12个月”的条件限制,切实支持缴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求。

(三)提取要件及核查时间

进一步简化了提取要件,取消了原租房提取公积金时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等材料。核查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四)违规处罚

行政处罚主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为“相关部门”。同时加大惩处力度,将“取消职工2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调整为3年。

四、实施时间

自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解读人:梁波

联系电话:0574-8918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