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住建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有关精神,现就优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自2015年8月12日起,市及各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甬党〔2015〕29号文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相应的安家补助。其中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300万元的安家补助;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安家补助;新引进的高级人才给予15万元安家补助。
全市企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安家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全市全职新引进的高级人才安家补助按以下原则负担;市本级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市财政负担10万元,县(市)区财政负担5万元。
上述人才须与引进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全职在宁波工作(外籍人才每年在甬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安家补助享受对象的,一方按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补助标准享受50%。在签约期内调离本市的,应根据协议按在宁波5年服务期限计算,将不足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安家补助费退还给原引进企事业单位,由引进单位负责缴还财政。
(二)申报提交材料及流程
1、每年10月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附件1) 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
(2)在甬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3)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各类人才认定的证明文件材料;引进的应届博士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引进后在甬购房的,提供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章的复印件,引进时间以报到后缴纳的社保时间为准。
2、安家补助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将申报材料送各主管部门审核后(县(市)区企事业单位需由县(市)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审核),报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
(2)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统一审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后,进行网上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报市人力社保局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税局联合发文下拨安家补助,并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备案。补助资金划拨至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再发放给相关对象,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部分同时配套发放。
(三)安家补助发放形式
(1)凡符合条件享受安家补助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时已在甬购房的,凭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或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可申请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
(2)凡符合条件享受安家补助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时未在甬购房的分三年发放,年度发放金额依次为:顶尖人才为100万、100万、100万,特优人才为40万、30万、30万,领军人才为30万、30万、20万,拔尖人才为20万、20万、10万,高级人才为5万、5万、5万(属于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市级财政承担的10万为4万、3万、3万);第二、三年度的补助资金发放须按照原申报流程申报。
二、新引进高级人才在甬购房补贴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市及各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符合甬党发〔2015〕29号文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高级人才,在已享受15万元安家补助基础上,自2015年8月12日起3年内在甬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再给予一次性15 万元购房补贴。
市本级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企业按纳税口径确定)。
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及已享受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上述购房补贴政策。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享受条件的,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
(二) 申报提交材料及流程
1.市本级单位每年3月、9月、12月可统一向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新引进高级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新引进高级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及户口簿;
(3)高级人才认定相关证明文件,新引进的应届博士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4)在甬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5)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6)购房合同(期房)、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契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7)购房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2.市本级单位将申报对象有关材料送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由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初核,并将初核通过的申报对象审批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复核。
3.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对象进行统一审核,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社保局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将补助资金划拨至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再发放给相关对象。
5.高级人才购买房屋产权多人持有的,符合政策规定的申报者,按以下原则享受购房补贴;
(1)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双方都符合条件的,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
(2)直系亲属与申报者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的,购房补贴申请者占房屋产权1/2(含)以上的,按规定全额享受;不足1/2的,按享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5万补贴;
(3)非直系亲属关系多名高级人才购房的,单个享受高级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申报者需持有1/3(含)以上产权,购房补贴按持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5万购房补贴。
(三)各县(市)区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
三、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在甬首次购房补贴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毕业十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创客人木、基础人才,在甬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唯一住房的,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申报人申报的购房总额应秉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如果明显偏离市场实际价格,相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
(二)资格认定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写《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附件3)一式三份,携带在甬机关录用有关证明或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在甬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等材料,经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初核,由各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其中省部属单位及市本级单位报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复核,凭表按有关规定办理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手续。
(三)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办法
1.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同一房产只能享受一次。
2.符合条件的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购房后凭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通过资格认定的《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原件、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原件、契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房地产公司交房发票原件或由原件收取单位盖章确认的复印件)本人有效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标注开户银行名称)、《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4)等材料(以上材料除已明确原件或复印件的,均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由本人交各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其中省部属单位及市本级单位报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初审后,上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3.购房补贴实行隔月发放,凡在当月申报的。经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与契税部门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于次月20日由受理单位直接拨付发放。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由各县(市)区受理单位向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报送汇总表。
4.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止时间:普通商品房在房地产公司交付结算发票开具之日起半年内;二手房在产权登记受理之日起半年内。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办理流程
高校毕业生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期间购买普通住宅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凭审核完成的《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享受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3个月即可办理贷款优惠;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贷款额度可上浮20%,但每户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规定。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以不低于20%。普通住房的标准,市区按照《关于确认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执行,其他各县(市)根据当地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宜
(一)上述对象享受政策所涉购房期限为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期间,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首次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二)已按规定享受《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4〕9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65号)、《关于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671号)购房补贴政策的,在发放高级人一才、基础人才、创客人才购房补贴时予以扣除。
(三)入选“3315计划”、“泛3315 计划”的个人和团队带头人及其成员安家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附件: 1.《宁波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
2.《宁波市新引进高级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3.《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4.《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5. 全市受理单位联系方式。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附件1
宁波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籍 贯 | 身份证号 | ||||
何时毕业、何院校、何专业 | 参加工作时间 | ||||
学历学位 | 职称/技能 及授予时间 | ||||
引进来甬时间 | 引进人才类别 | ||||
原工作单位 | 引进聘用单位 及性质 | ||||
是否在甬购房 | 购房日期 | ||||
申请人简要经历 | 签名: 年 月 日 | ||||
申请事由与金额 | 盖章: 年 月 日 | ||||
引进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人力社保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需提交材料: (1)《宁波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 (2)引进人才的学历、学位及职称、技能资格证书(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3)在甬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4)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5)各类人才认定的证明文件材料;引进的应届博士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此申请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可向公众公开。 |
附件2
宁波市新引进高级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信息 | ||||||||||||||
申请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
工作单位性质 | 企业纳 税地 |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在甬工作 时间 | ||||||||||||
联络地址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购买商品房信息 | ||||||||||||||
购房时间 | 购房面积 | |||||||||||||
楼盘名称 | 房价总额 | |||||||||||||
申请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 ||||||||||||||
与申请人 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婚姻状况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户籍地址 | |||||||||
本人 | ||||||||||||||
政策性补助享受情况 | ||||||||||||||
是否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资助。 | □有 □无 | |||||||||||||
是否购买过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或人才房。 | □有 □无 | |||||||||||||
是否享受过市、区财政引进人才易地安家补助、领军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和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等相关政策性补助。 | □有 □无 |
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 |
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申请人学历、毕业年限等条件符合博士购房贷款贴息申请要求。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查申请人档案资料,该申请人学历学位、毕业年限及工作等情况, □符合申请购房贷款贴息条件。 □不符合申请资格,原因: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受理单位审核 意见 | 经审核,该申请人 □符合申请购房贷款贴息资格,拟每月享受 贷款贴息。 □不符合申请资格,原因: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申请人学历学位、毕业年限及工作状态等情况, □符合申请购房贷款贴息资格,每月享受 贷款贴息。 □不符合申请购房贷款贴息资格,原因: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需提交资料包括(1)《宁波市新引进高级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及户口簿;(3)高级人才认定相关证明文件,新引进的应届博士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4)在甬缴纳社会保险证明;(5)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6)购房合同(期房)或房产证件(二手房)原件及复印件;(7)购房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此申请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可向公众公开。
附件3
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
姓名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学历 | ||||
现居住地址 | ||||||
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 | ||||||
姓名 | 称谓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
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 | 经核查该申请人档案,确系 年 院校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 (单位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受理单位意见 | 经复核,该申请人学历、毕业年限等情况, □符 合 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公积金贷款优惠条件。 □不符合 申请资格,原因: (单位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需提交材料包括(1)《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附件3)一式三份;(2)在甬机关录用有关证明或企业单位劳动合同(聘用合同);(3)在甬缴纳社会保险证明;(4)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等 此申请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可向公众公开。 |
附件4
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填表日期: 编号:
姓名 | 身份证号 | |||||||||
工作单位 | 电话 | 手机 | ||||||||
所购房屋地址 及幢号、房屋 | ||||||||||
账号(本人) | (须为宁波大市内开户的本人银行借记卡,标注开户银行名称) | |||||||||
购房日期(合同备案日期) | 购房面积 (平方米) | |||||||||
购房金额 (万元) | 补贴比例% | |||||||||
已享受购房补贴政策金额(包括契税减免政策) | ||||||||||
补贴金额(元) | ||||||||||
申报资料名称 | √ | 申报资料名称 | √ | 申报资料名称 | √ | |||||
身份证复印件 | 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原件 | 房产证复印件 | ||||||||
户口簿复印件 | 毕业生家庭 首次购房证 明原件 | 交房发票 复印件 | ||||||||
毕业证书 复印件 | 契证和契税缴纳书复印件 | |||||||||
本人承诺:本人申请领取购房补贴,以上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完整,对已填列内容核对无误,如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行为,由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此申请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同意向公众公开。 申报人(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各县市区受理单位联系方式
序号 | 受理范畴 | 单位名称 | 职能 | 地址 | 联系方式 |
1 | 市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央企、行业统筹单位、省部属在甬单位 |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 政策咨询 | 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 | 12333 |
2 | 宁波市财政局 | 购房补贴、博士贷款贴息发放咨询 | 宁波市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三楼契税中心 | 12366 | |
3 |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办理咨询 | 宁波市解放南路166号 | 12329 | |
4 | 宁波市房产交易中心 | 首套房证明、房产交易政策咨询 | 宁波市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 | 87300812 | |
5 | 宁波市人才服务中心 | 市本级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博士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办理 | 宁波市兴宁东路228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 | 83867362 | |
6 | 余姚 | 余姚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 余姚本级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博士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办理 | 余姚市阳明西路718号三楼 | 62703300 62722645 |
7 | 余姚市财政局 | 余姚市购房补贴发放咨询 | 行政服务中心财税窗口 | 62719443 | |
8 |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姚分中心 | 余姚市住房公积金办理咨询 | 余姚市保庆路17号 | 12329 62710297 62710295 | |
9 | 余姚市房地产管理中心 | 首套房证明、房产交易政策咨询 | 余姚市南雷路222 | 62736309 62715366 | |
10 | 慈溪 | 慈溪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 慈溪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博士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办理 | 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99号 | 63938223 |
11 | 慈溪市财政局 | 慈溪市购房补贴、博士贷款贴息发放咨询 | 慈溪市三北大街777号行政服务中心 | 63961705 | |
12 | 慈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慈溪市住房公积金办理咨询 | 慈溪市孙塘南路100号 | 63110059 | |
13 | 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 | 慈溪市首套房证明、房产交易政策咨询 | 慈溪市三北大街768号 | 6399300 |
14 | 奉化 | 奉化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 奉化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博士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办理 | 奉化市锦屏南路221号 | 88975000 |
15 | 奉化市财政局 | 奉化市购房补贴、博士贷款贴息发放咨询 | 奉化市锦屏街道交通银行2楼行政服务大厅财税窗口 | 88587165 | |
16 | 奉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奉化市住房公积金办理咨询 | 奉化市茗山路2号 | 88524690 | |
17 | 奉化市房地产管理中心 | 奉化市首套房证明、房产交易政策咨询 | 奉化市锦屏街道交通银行2楼行政服务大厅住建窗口 | 88587166 | |
18 | 宁海 | 宁海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 宁海县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博士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办理 | 宁海县桃源中路123号三楼 | 65582868 |
19 | 宁海县财政局 | 购房补贴发放咨询 | 宁海县桃源中路218号 | 65131712 | |
20 | 宁海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办理咨询 | 宁海县北斗北路五十弄8号 | 6556818 | |
21 | 宁海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 首套房证明、房产交易政策咨询 | 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35号 | 65578217 | |
22 | 象山 | 象山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 象山县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博士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办理 | 象山县丹城起春路21号 | 65715514 |
23 | 象山县财政局 | 象山县购房补贴、博士贷款贴息发放咨询 | 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百福大厦现行政服务中心2楼D区财税窗口 | 65753664 65753920 | |
24 | 象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象山县住房公积金办理咨询 | 象山县靖南路433号 | 65752999 | |
25 | 象山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 象山县首套房证明、房产交易政策咨询 | 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百福大厦现行政服务中心2楼D区房管窗口 | 65733521 | |
26 | 鄞州 | 宁波市鄞州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 鄞州区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博士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办理 | 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578号 | 88225081 |
27 | 鄞州区财政局 | 鄞州区购房补贴、博士贷款贴息发放咨询 | 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578号(由鄞州区人社局窗口接受办理) | 88225081 28866705 |
28 | 鄞州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鄞州住房公积金办理咨询 | 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78号建设局6楼 | 87419066 | |
29 | 鄞州区房地产管理中心 | 鄞州区首套房证明、房产交易政策咨询 | 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78号1楼107室 | 87419122 | |
30 | 海曙 | 宁波市海曙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 海曙区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博士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办理 | 宁波市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3楼 | 87258824 |
32 | 宁波市财政局 | 购房补贴、博士贷款贴息发放咨询 | 宁波市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三楼契税中心 | 12366 | |
32 |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办理咨询 | 宁波市解放南路166号 | 12329 | |
33 |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中心 | 首套房证明、房产交易政策咨询 | 宁波市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 | 87300812 | |
34 | 江东 | 宁波市江东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 江东区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博士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办理 | 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56号东方商务中心号楼3楼 | 87811564 |
35 | 宁波市财政局 | 购房补贴、博士贷款贴息发放咨询 | 宁波市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三楼契税中心 | 12366 | |
36 |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办理咨询 | 宁波市解放南路166号 | 12329 | |
37 |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中心 | 首套房证明、房产交易政策咨询 | 宁波市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 | 87300812 | |
38 | 江北 | 宁波市江北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 江北区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博士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办理 | 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88号二楼 | 87667718 |
39 | 宁波市财政局 | 购房补贴、博士贷款贴息发放咨询 | 宁波市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三楼契税中心 | 12366 | |
40 |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办理咨询 | 宁波市解放南路166号 | 12329 | |
41 |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中心 | 首套房证明、房产交易政策咨询 | 宁波市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 | 87300812 | |
42 | 镇海 | 宁波市镇海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 镇海区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博士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办理 | 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工农路148号 | 86275391 |
43 | 镇海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镇海区住房公积金办理咨询 | 宁波市镇海区聪园路建设银行一楼大厅 | 86250702 |
44 | 镇海区房地产管理中心 | 镇海区首套房证明、房产交易政策咨询 | 镇海区工农路8号 | 86275391 | |
45 | 北仑 | 北仑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 北仑区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博士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办理,及购房补贴、博士贷款贴息发放咨询 | 宁波市北仑区长白山路509号 | 86780618 |
46 | 北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北仑区住房公积金办理咨询 | 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773号 | 86781632 | |
47 | 北仑区房地产管理中心 | 北仑区首套房证明、房产交易政策咨询 | 宁波市北仑区中河路36号 | 86784172 | |
48 | 大榭 | 宁波大榭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大榭开发区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博士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办理,及购房补贴、博士贷款贴息发放咨询 | 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管委会东楼 | 86768212 |
49 | 大榭开发区财政局 | 大榭开发区购房补贴、博士贷款贴息发放咨询 | 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11号南楼三楼 | 86760220 | |
50 | 北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大榭开发区住房公积金办理咨询 | 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773号 | 86781632 | |
51 | 宁波大榭开发区房管处 | 大榭开发区首套房证明、房产交易政策咨询 | 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11号东楼506 | 86768872 | |
52 | 高新区 | 宁波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 高新区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博士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办理 | 宁波市广贤路997号行政服务大厅10号窗口 | 87917521 |
53 | 高新区财政局 | 高新区购房补贴、博士贷款贴息发放咨询 | 宁波市广贤路997号行政服务大厅 | 87913052 | |
54 | 高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办理咨询 | 宁波市解放南路166号 | 12329 | |
55 | 高新区房地产管理中心 | 高新区首套房证明、房产交易政策咨询 | 宁波市广贤路997号行政服务大厅 | 87902019 | |
56 | 保税区 |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 保税区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博士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办理 | 宁波市北仑保税区大厦二楼 | 86896593 |
57 | 保税区财政局 | 保税区购房补贴、博士贷款贴息发放咨询 | 宁波保税区大厦16楼 | 86885090 | |
58 | 保税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北仑区住房公积金办理咨询 | 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773号 | 86781632 | |
59 | 保税区房地产管理中心 | 保税区首套房证明、房产交易政策咨询 | 宁波市保北仑税区大厦八楼 | 86880140 | |
60 | 东钱湖 | 宁波市东钱湖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 东钱湖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博士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办理 | 宁波市东钱湖莫枝北路369号 | 82832109 |
61 | 东钱湖财政局 | 东钱湖购房补贴、博士贷款贴息发放咨询 | 宁波市东钱湖莫枝北路369号三楼 | 88366922 | |
62 | 东钱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办理咨询 | 宁波市解放南路166号 | 12329 | |
63 | 东钱湖房地产管理中心 | 东钱湖首套房证明、房产交易政策咨询 | 宁波市东钱湖莫枝北路369号三楼 | 88366675 | |
64 | 杭州湾 | 杭州湾新区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 杭州湾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博士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办理 | 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6号行政服务中心123室 | 63079871 |
65 | 杭州湾财政局 | 杭州湾购房补贴、博士贷款贴息发放咨询 | 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4号财政税务局1楼 | 63098353 | |
66 | 杭州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慈溪市住房公积金办理咨询 | 慈溪市孙塘南路100号 | 63110059 | |
67 | 杭州湾房地产管理中心 | 杭州湾首套房证明、房产交易政策咨询 | 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6号行政服务中心 | 639919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