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残联主管部门:
我市十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甬建发〔2017〕17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试行以来,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广泛认可和积极配合,加装电梯稳步推进,成效明显。为进一步改善居民出行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品质,现就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放宽加装条件
若单元内有业主为年满70周岁(含)以上老人或有残疾人的,对以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经单元全体业主同意的条款,可放宽为经本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且在全体业主征求意见时无反对意见的即可申请。申请时,老年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残疾人提供有效残疾人证。
二、切实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一)继续实施资金补助政策。根据甬党办〔2018〕93号文件,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对已完成加装且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使用登记的,仍按每部2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扩大补助范围
1、对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原军产房屋,除军队管理的公寓房外,均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2、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原直接管理的既有多层住宅在完成“三供一业”移交后,可按照规定申请加装电梯,并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三)落实财政预算。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住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电梯加装计划及预算。市住建局将数据汇总后制订年度计划,报市财政预算安排建议。市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市三区应将市级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及时划拨电梯补助资金。
三、落实加装电梯扶持政策
(一)关于管线迁移事宜。对于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所有住宅小区既有多层房屋,并在2018年8月15日后通过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的,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委〈关于推进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18〕93号),在加装电梯过程中涉及自来水、管道煤气、有线电视、弱电通信等管线迁移,且属于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均由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施工并承担全部迁移更新费用。
(二)关于电梯收入事宜。电梯加装后取得收入归全体单元业主所有。鼓励业主通过引入电梯广告位、电梯企业赞助等多种创收方式,用于业主之间出资统筹平衡,推动电梯加装落地。
(三)关于电梯加装后续维护保养事宜。业主应在加装电梯申请前约定后续维护保养和电费分摊等事项。鼓励业主在电梯加装前与电梯企业签订长期电梯维保合同或通过保险等方式明确电梯寿命周期内维保措施。
四、推进加装电梯公示标准化
(一)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宣传栏等显著位置应公示电梯平面图或安装后效果图。在本单元楼下应公示加装后电梯轮廓线示意图(用白线放样),线内标明公示期限以及属地加装电梯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联系电话。
(二)单元加装电梯方案公示应在属地社区居委会监督下进行,电梯加装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