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1-19 14: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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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国开银行宁波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东海银行、通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省农信联社宁波办,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宁波分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一)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二)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的商业办公等不纳入预售部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相应资金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其对应的工程造价不纳入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三)《细则》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土地抵押担保贷款按照实际发放贷款余额的本息纳入预售资金监管。

(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包含已网签商品房预售合同价款中的应收账款(分期付款以及按揭贷款等)。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以“保障项目竣工和交付”为原则,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满足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前提下,监管账户中实收资金超出本项目已完工部分工程款项的结余部分,可以用于其他支出。

二、商品房项目土地抵押担保贷款本息的归还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实收资金已达到剩余工程造价的130%且支付本项目已完工部分工程款项后仍有结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土地抵押贷款银行可以申请从监管账户中划转相应资金,用于归还土地抵押担保贷款本息。

监管银行应当做好风险评估,监督贷款归还的落实情况。

三、关于特殊情况的工程款项支付

属于水、电、气等配套工程的,监管银行可以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燃气公司等公共服务企业签订的工程协议支付工程款。

四、关于现金保函

(一)现金保函应为履约保函,主要用于担保本项目工程款项的支付以及土地抵押担保贷款本息的归还。

(二)出具现金保函的主体原则上应为本地银行,监管银行及其系统内银行机构可以就其监管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出具现金保函。

(三)现金保函有效期限原则上至商品房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

(四)现金保函由监管银行审核并上传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现金保函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仍应及时、足额存入或划入监管账户。

五、关于监管银行的变更和监管账户的注销

(一)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发生变更的,前后监管银行应当及时完成账目及资金的交接手续。

(二)监管账户的注销原则上以监管项目所有批次商品房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为条件和时间节点。

六、关于监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可以参照参考文本(见附件)并按照监管规则拟定监管协议。


附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参考文本)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银保监局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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