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0-12-14 11: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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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20-0010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开展与“最多跑一次”改革不相适应、涉及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一、对《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管理办法》(甬建发〔2015〕234号)作出修改:将第五条第二款“(二)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修改为“(二)具有固定办公试验场所,且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二、对《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经营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5〕235号)作出修改:删除第三条中的“新设立或首次进入我市的机构,信用等级暂定为C级”。

三、对《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管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甬建发〔2015〕168号)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五)中“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一年内无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息的信用主体,其项目管理信用信息按75分计算,其信用等级最高为B(良好)”修改为“对一年内无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息的信用主体,其项目管理信用信息按75分计算,其信用等级最高为B(良好)”。

删除第二条(十一)中“获奖情况仅限于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删除第四条(四)中“企业在宁波注册并上市的,加3分;企业在宁波注册并于2015年后在新三板或本地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加3分;企业在宁波注册并于2015年后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加5分”。

四、对《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的意见》(甬建发〔2016〕169 号)作出修改:删除第二条(五)中“外地注册的(已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外,下同)房地产估价机构来本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应持营业执照、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五、对《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备案登记发布的通知》(甬建发〔2011〕129 号)作出修改:删除“六、申请企业为本市的,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后上报;申请企业为非本市的外地企业,须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后上报”。

六、对《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甬建发〔2018〕114号)作出修改:将第五条中“民用建筑外墙应优先选用经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认定的利废烧结类多孔砖或保温陶粒砌块等绿色墙体材料,砌筑类外墙基层厚度不应小于240mm;优先选用低吸水率的保温材料及配套材料组成的系统”修改为“民用建筑外墙宜选用符合质量标准和性能要求的利废烧结类多孔砖或保温陶粒砌块等绿色墙体材料,砌筑类外墙基层厚度不应小于240mm;应当选用低吸水率的保温材料及配套材料组成的系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4日


政策解读:解读《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政策图解:图解《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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