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宁波市建筑工地复工流程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2-18 17:3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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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材管理中心、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企业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宁波市建筑工地复工进程,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复工复产并调整企业复工流程的通知》(甬防[2020]16号)文件要求,现就调整我市建筑工地疫情期间复工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建筑工地疫情期间复工实行“复工备案制+安全承诺制”,取消事先勘定环节和出具勘定意见的环节。

二、调整后复工流程

(一)申请流程

1.跨地区市本级项目建筑工地向市住建局提交申请材料《项目复工申请(承诺)表》(附件1)、《项目返工人员调查总表》(附件2)、《项目复工防疫方案》(附件3)、《项目复工安全自查表》(附件4),提出复工申请备案和复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

2、其他建筑工地(包括非跨地区的市本级项目建筑工地、属地管辖建筑工地等)向经营地所在乡镇(街道)提交《项目复工申请(承诺)表》(附件1)、《项目返工人员调查总表》(附件2)、《项目复工防疫方案》(附件3),提出复工申请备案;建筑工地同步向对口住建部门提交《项目复工安全自查表》(附件4),提出复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非跨地区的市本级项目建筑工地对口住建部门为市住建局,属地管辖建筑工地对口住建部门为属地区县住建局)。

(二)备案流程

1、复工申请备案:乡镇(街道)或市住建局应认真核对建筑工地复工申请资料是否完整,对于符合要求的建筑工地可同意复工,并将申请材料备案存档。

2、安全生产条件承诺:对口住建部门应认真核对《项目复工安全自查表》,对于自查表内容完整的,视作建筑工地承诺已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准备,对口住建部门应将《项目复工安全自查表》备案存档。对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建筑工地由对口住建部门纳入安全管理项目清单,用于事后检查。

原则上备案受理单位不再在申请资料上盖章,对于部分确有盖章必要的建筑工地,可另行向备案受理单位提出盖章需求。

三、事后检查

乡镇(街道)或住建部门应对完成复工备案和复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的项目实施事后实地检查。其中重点建设项目建筑工地的备案内容,由复工备案受理单位根据自身职责进行事后检查;对于存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情况,由对口住建部门事后进行全数检查;其他建筑工地按照双随机的原则进行抽查。

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建筑工地,必须整改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再行施工作业。

四、其他

1.《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20]9号)、《关于规范建筑工地复工管理的补充通知》等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内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建筑工地仍应做好疫情期间“一人一表”制度的落实,并按要求填写《项目返工员工登记表(一人一表)》(附件5)。此表格无需在申请时提交,于事后检查时向检查单位出示。

3.市本级项目建筑工地复工安全备案联系电话:0574-89283266。

 

附件:1.项目复工申请(承诺)表(新版)

附件:2.项目返工人员调查总表

附件:3.项目复工防疫方案

附件:4.项目复工安全自查表(新版)

附件:5.项目返工员工登记表(一人一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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