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0-02-26 17: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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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承办银行,各分中心:

根据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2020年2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以及省、市有关要求,经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就我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提供相关决议,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后次月,需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提供相关决议,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降低缴存比例或停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停缴业务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停缴期满后,恢复正常缴存。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计收的罚息,作退回处理,逾期记录已报送征信部门的,予以调整。

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从2020年3月份起,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的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由700元提高至1000元,每年提取一次。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可提取的月度限额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6日